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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券属于预付式消费形式 商家自行标注日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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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theti 发表于 2018-12-12 08:3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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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theti
2018-12-12 08:37:11 3574 0 看楼主
国庆节前,市民王女士在青岛市市南区某大酒店花费398元购买了中秋月饼礼盒,酒店给她一张提货券,工作人员提醒在节前提货有效。这是商家通常基于节日需求量大,在规按时间内,集中发货,能有效的供给,以及备货仓储等方面的考虑,在券面上规定了提货时限,并注明过期无效等做法,提货券与类似有价代金券一样。

可事不凑巧,节前王女士因故外出,一直没有使用这些提货券,回来后发现已经过期了。国庆节之后,她找到商家要求退还购买提货券的金额,但被以提货券过期无效为由,酒店拒绝退款和付货。王女士觉得本身花了钱没吃到月饼,一张几百元的提货券就成了废纸,心里感到很气愤,于是就向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湛山所进行投诉,希望相关部门能帮她讨回公道。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湛山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酒店出售的提货券是预付式消费的一种形式,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记名消费卡不能设有效期限,而无记名消费卡的有限期则不能低于3年。因此本案中酒店自行标注的有效期,应视作违法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所谓的“过期作废”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提取规定的商品,商家如果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商品,属于商家违约,此时应该退款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等值商品;如果消费者在有效期没有提货,则相当于消费者违约,消费者提货权丧失。但提货权丧失并不料味着财产权的丧失。此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退还一部分货款,商家应在扣除合理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消费者。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扣除的比例应在票面金额的20%之内。如果商家单方面认为过期等于失效,明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是与《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涉嫌“霸王条款”。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调解,最终酒店在与消费者沟通后,还是作了特殊处理,酒店方面全额退还了王女士的购货款,消费者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市南区市场监督办理局提醒消费者,必然要注意此类消费行为涉及的商品或办事的有效期,务必谨慎购买和使用代金券,尤其要重视对待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做到合理消费、按需办卡、看清条款、签好协议,同时要妥善保留发票或收据、消费(购物)卡等原始凭证,做到尽量在有效期内使用,避免过期后产生纠纷或和损失,当然,对所谓“过期失效”不合理店规等单方面的商家行为,消费者也要勇敢地说“不”,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网全媒体记者 杜杲燃 通讯员 姜峰 马先东

[来源:信网编纂: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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