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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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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真阁 发表于 2020-4-22 17:1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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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真阁
2020-4-22 17:12:02 3707 0 看楼主
什么是过错?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像平时大家所说的,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赔偿何时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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