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方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产,原配是否可追回?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赏真阁 发表于 2020-11-27 14:5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赏真阁
2020-11-27 14:55:15 9898 0 看楼主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巨额现金、车辆和房产赠与第三者,问:

1.该赠与行为有效吗?

2.第三者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3.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是直接返还车辆、房产还是返还购车款和购房款?

4.全部返还还是只返还一半?

5.原配能否要求离婚时多分财产?

6.原配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7.赠与财产一方去世,第三者是否可以主张遗赠?

一、赠与行为无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民法的公诉良俗原则,违反婚姻法的忠实义务,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在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

参考案例:江苏南京玄武法院判决李某、王某诉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6)苏0102民初1486号,(2017)苏01民终2667号】

另外,最高院有个案例,第三者已经生育子女,子女提出男方对第三者并非赠与,而是支付对其的抚养费,法院最终认为赠与和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证据显示赠与财产是为了给子女支付抚养费,且抚养费可以另案起诉,法院最终支持了原配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第三者不构成善意取得

一般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第三者主观上明知他人有配偶,客观上无偿取得对方给予的财产,本身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特殊情形是,事发后,往往有一些第三者声称不知道对方已婚,对方存在欺骗行为。这要看第三者能否举证证明其主张,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法官根据案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返款车款、房款还是车辆、房屋本身,要结合案情判断

根据查阅的部分案例,可知:

1.如果赠与的是现金,则直接返还现金;

2.如果赠与的购车款、购房款,第三者用款项购买车辆、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车辆和房屋的所有权归第三者,但是购车款和购房款的赠与行为无效,故返还的应该是购车款和购房款。如果第三者拒不返还,可以强制执行(保全、评估和拍卖)车辆和房产。

3.如果赠与的车辆和房屋,比如丈夫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或车辆过户给第三者,原配可直接起诉要求返还原物(车辆和房屋),过户相关费用一般应由第三者和丈夫来承担。

目前而言,房屋是增值的,车辆是贬值的。因此,实务中,要房车还是要钱,需要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四、应全部返还,而非返还一半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属于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的,且夫妻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擅自处分。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妻子依法可以取回全部财产。

五、原配能否因此要求离婚时多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如果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旨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而夫妻双方又恰好准备离婚,这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多分。但这个比例是不确定的,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六、原配能否因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有严格的限制,除非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否则另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李阳与Kim离婚纠纷中,法院签发了对Kim的人身保护令,家暴成立,也只支持了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有律师认为,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见过最高的赔偿了。

所以,很多人离婚,总想着捉奸、找证据,企图多分财产,或者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从总体来看,多半是徒劳的,还徒增伤心难过。与其利用一方过错来多分财产,不如把精力放在注意搜集和掌握财产线索上。

七、赠与财产一方去世,第三者是否可以主张遗赠?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2001年的泸州遗赠案,法院最终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遗赠行为无效,故第三者无权主张遗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赏真阁 当前离线
高级会员

查看:9898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