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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美控股集团在其内网发布一则《关于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处罚通报》通报,部分员工在办公区域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购物等,并根据《员工行为规范及办公场所管理标准》中相关规定对这一部分员工进行通报,进行警告处罚,而外包员工则予以清退。
这份处罚书包含了员工的所在部门,姓名,甚至后台的非工作流量,情况显示其中多数员工在腾讯视频、抖音上“摸鱼”的时间最多,最显眼的是计划审计与资产安全中心的员工,在网易云音乐上听了22.5个G,比其他楼层一些看视频的流量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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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这种信息的目的很容易理解,但这样做真的没问题吗?这不会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吗?
隐私权是什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
民法领域内的隐私权虽然已逐渐被民众作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隐私,但是在劳动中,用人单位为了实现维护企业利益、员工保护等目的,通过电子通讯设备监控来获得网络浏览痕迹、电子邮件已成为打工人们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监控行为是否合法,关键看员工是否知情
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但在日常的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着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单位有权利对职工的日常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在工作电脑中安装监控软件,对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QQ、微信等软件与客户联系业务的记录进行保存的行为,是企业具有正当目的的管理行为。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规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检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办公电脑属于公司财产,其用途是工作,不排除员工利用办公电脑和网络从事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因此公司有权合理监控员工“自愿”传输入公司电脑的信息,这属于公司的管理权范围,同时公司并非利用不当手段恶意获取非工作时间的网络信息。所以,一般只要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使劳动者事先知情监控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监控工作电子设备和网络的。只要企业没有泄露该员工的隐私,一般不应该认为企业不尊重员工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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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督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
但单位对职工行使管理监督的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因为人是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在上班期间不但要履行上班员工的职责,而且他还是自身的人格权、身份权及财产权的主体,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私人电子设备进行监控或者在公司隐秘场所安装摄像头(比如厕所、更衣室)属于侵犯员工个人隐私的行为。如果企业滥用监控行为、导致个人的隐私被企业泄露、给个人造成精神和声誉等方面的损失和影响,员工可就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起事件中,国美公司公布了员工流量的去向,虽然并没有公布员工使用软件具体做了什么事,但根据隐私权的解释,员工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员工如果不认同公司公开员工使用流量的行为,可以选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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