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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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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2-2-8 16:57:30 17939 0 看楼主




本篇是关于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物权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损害赔偿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民事责任形式,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特指的是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此外,本条还对可能出现的请求权聚合作出了选择性的规定,也就是除了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选择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方式。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施行前,《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较多,说明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适用要件及其他相关问题,还存在模糊认识,裁判的标准未达统一。为此,我们对《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分析变迁情况,罗列关联法条,明确与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把握行使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满足的三个要件,理清审判实践适用中的五个难点问题,并对需要学习借鉴的一个说理参考和三个典型案例作梳理归纳。

难点提要

1.对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赔偿物权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损失是侵权行为人对权利人特定的物直接造成损坏、灭失而失去的经济价值。间接损失是正常情况下能够得到的可期待利益由于特定的物及物权遭受侵害而无法获得的损失。首先,侵权行为人应当对直接损失全部赔偿。其次,实践中对间接损失可给予适当合理赔偿,具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协商调整。并考虑权利人和侵权人均有过错的情况。

2.标的物灭失时的处理原则

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到侵害的可能时,首先应当适用物上请求权,以尽可能地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但是,当标的物遭受到的损害无法恢复原状,则可以行使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相对人给予损害赔偿。正如房屋被个人非法拆除后,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主张恢复原状,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这里需要强调法官释明权的问题。法官释明权是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程序控制和指挥职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提高司法效率,对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机械理解审判中立,认为法官只需依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判决即可,应当释明未予释明,便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如果过度释明,随意介入诉讼,亦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而行使释明权方式存在不当,有时缺乏公开透明,也容易导致当事人质疑法官的公正中立。因此,正确、适当的行使释明权尤为重要。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正确,即当事人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一致时,法院可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甲某的房屋被他人拆除,甲某起诉要求恢复原状,因房屋拆除后,原物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相对人给予损害赔偿。

3.关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理解

除了赔偿损失,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侵害人承担适合于物权纠纷的其他民事责任。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中,支付违约金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领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则主要适用于人身权侵权领域。但如果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侵权人赔礼道歉,往往也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

上述请求权或者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例如,甲某的挖掘机被不相关的他人非法占有,则甲某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原物、并且赔偿占有期间的经济损失。

4.关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物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甲某结婚的婚礼影像,被婚庆公司毁损,因为婚礼录像记录具有永久纪念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定纪念物品,婚礼录像被损坏,对甲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甲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注意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自助行为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施自助行为的要件是:

(1)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3)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产等行为,且扣留财产等行为须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4)行为人实施了自助行为,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自助行为的要件,采取自助行为的自助人所实施的行为就被认为阻却违法,不必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自助人实施的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即由临时的应急行为转化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以,通过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助行为的上述构成要件,可以确定行为人实施的是过错行为还是自助行为,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说理参考

1.关于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关于A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一)A是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论证)。(二)A作为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对该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B的扣押行为存在过错,具有违法性(论证,注意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助行为相区分)。(三)因B的违法扣押行为,致使A不能对涉案标的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造成经济损失,B应当返还原物并赔偿标的物被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



物尽其用原则

袁某某与陈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所有人在其财产遭受不法处分且财产还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在恢复原状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选择,但要遵循物尽其用原则。

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



侵害财产的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

贺新园诉绥德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及其他财产利益受到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时,应当要求赔偿数额最大限度的恢复受损财产原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

裁判文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榆中法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因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陈玉冰诉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购买的墓地受到侵占和损害致使购买者承受一定程度精神痛苦的,当事人因此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涉案墓地与案外人墓地的使用面积存在重叠,涉案墓地恢复原状将影响案外人合法权益,恢复原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但墓地具有特殊使用性且承载着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涉案墓地事实上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侵占和损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致使涉案墓地购买人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对于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可予以支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7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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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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