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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法:婚前属于个人的房子婚后升值,也得算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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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y3395630 发表于 2018-12-21 20:5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say3395630
2018-12-21 20:51:01 5931 20 看楼主
导读: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案情简介: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增值部分
2005年8月,黎某因结婚需要在城口县城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价值13万元。同年11月,黎某与陈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2010年6月,陈某以双方感情不和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当时房子市值已达30多万元)。双方对房屋属黎某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但对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同共财产产生较大争议。黎某认为,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13万元)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以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陈某认为,对于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其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认定属于个人房屋增值
经法院审理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个人财产,归黎某个人所有。从法律关系上说,黎某对房屋的所有属于物权关系,婚前房产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法定孳息。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条规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现在没有交易习惯,那么应当归属于财产所有人。不雅观点二: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立法本意是婚前的财产归属个人,而婚后的各种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法律没有规定不是个人的都应当是共有的。所以在婚后卖出婚前个人房产时的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因此该房产应属于黎某一人所有,房屋增值部分属于黎某。
律师说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但在实现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居民如购买一套房产只为居住使用,非为投资盈利。而本案中可以明显的看出,黎某的房产是为了结婚而购买的房子,目的不是投资盈利。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二、从法理的解释看,法律把个人投资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原因是夫妻二报答了生活、生产都付出了心血和劳动,如果把此收益只归为一人,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然而在本案中,该房产是黎某婚前购买的,陈某并没有为之付出任何贡献,处于公平的考虑,不该分割该个人房产增值的部分。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财产投资”并没有明确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个人财产,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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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517318447 发表于 2018-12-21 20:51:48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517318447
2018-12-21 20:51:48 看楼主
其实这事很好理解。房子为夫妻其中一方婚前独立购买,且是实际居住用房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这房子没有实际居住,而是用于出租投资,那离婚时另一方就有理由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所以说,那些拥有多套房屋的拆二代们可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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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欲念扰乱思想 发表于 2018-12-21 20:52:19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欲念扰乱思想
2018-12-21 20:52:19 看楼主
婚前财产房子都不是对方的,增值怎么就有对方的份了,就像我今天买了个苹果,明天涨价了,你告诉我涨价部别离人也有份,看不懂了,书读的少不要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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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你与我相似 发表于 2018-12-21 20:53:11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你与我相似
2018-12-21 20:53:11 看楼主
婚姻法就是偏向男方,没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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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朝秦暮楚 发表于 2018-12-21 20:53:41 | 只看该作者
5#
朝秦暮楚
2018-12-21 20:53:41 看楼主
下跌部分呢?总不能只赚不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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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iansen 发表于 2018-12-21 20:54:04 | 只看该作者
6#
jiansen
2018-12-21 20:54:04 看楼主
只是个人不雅观点,房产的增值是滋息,这个毋庸置疑,而滋息属于物权人。其他理由都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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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fyygz 发表于 2018-12-21 20:55:02 | 只看该作者
7#
xfyygz
2018-12-21 20:55:02 看楼主
我觉得这样不合理,婚前的房产是谁的,就是谁的,增值也是个人的,婚后的财产,才应该是双方的,这样很合理的,也避免啦一些刑事案件,贪图别人财产杀害别人的,一些犯罪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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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葉麗丹 发表于 2018-12-21 20:55:56 | 只看该作者
8#
葉麗丹
2018-12-21 20:55:56 看楼主
增值了是夫妻共同的,那如果跌了呢?是不是也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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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henB1n。 发表于 2018-12-21 20:56:45 | 只看该作者
9#
ChenB1n。
2018-12-21 20:56:45 看楼主
挺好的,坚定了我不结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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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xl623054 发表于 2018-12-21 20:57:29 | 只看该作者
10#
xl623054
2018-12-21 20:57:29 看楼主
房子的产权是谁的就是谁的,和增值有什么关系?也就是物权归谁价值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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