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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情感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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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fyffuuy 发表于 2020-11-10 10:4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yfyffuuy
2020-11-10 10:40:36 10509 0 看楼主
01

你以为,她是真的很爱你?

当律师,见惯了各种各样奇葩的诈骗案。大部分诈骗,套路深,心机重,“道行”高,甚至有一部分诈骗,是高智商骗局,骗子的学历还都蛮高的。诈骗案中,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和信息不对称的老年人,最容易上当。

还有一部分诈骗,乍看起来,套路也不怎么深,但依然有不少人上当受骗,这就让人百思不得解。有人认为,骗子无非就是“广撒网,多捞鱼”,一通电话打出去,聪明人一接就挂,根本不给骗子行骗的机会,反诈能力强的人,还能把骗子耍的团团转,剩下一些不怎么聪明的人,都就是骗子的“目标客户”。所以,得出来一种奇怪的结论:被诈骗方太笨。


最近,知识分子性侵案引起舆论哗然。一些键盘侠竟然将矛头指向被性侵的一方,什么“这么丑也能被性侵”,被性侵者“穿着太暴露”……


“被诈骗方太笨”和“被性侵者穿着太暴露”这种思维逻辑很!可!怕!


按照这种逻辑,被谋杀的人,就是该死?被抢劫的人,就是“谁让他那么有钱”?


拥有这种逻辑的人,应该让他们回炉重造,回去念幼儿园。


根据我以往解答咨询的经验,被诈骗的人,不是因为笨,而是因为太天真、太单纯、太善良。他们总相信,这个世界,是美好的。人和人,是可以互相信任的。他们从未设想过,电话、网络那头,竟然是一群有预谋、有组织、险恶的人。


当这种天真、单纯、善良被践踏,一部分人经不起打击,选择走极端。比如某大学生被诈骗后,跳楼自杀,就是典型的例子。虽然诈骗金额在很多人看来并没有多少,但是对一个学生来说,可能是她的全部。女大学生的自杀,虽然代价很沉重,但是却换来了电信诈骗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换来了办案机关对电信诈骗的重视和严厉打击,换来了更多人免于被诈骗的可能。


最近咨询我最多的,是网络情感诈骗。很多当事人,生活中特别善良。善良到什么程度呢?比如,麦当劳见到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就会买个汉堡给他吃;再比如,在这个谈钱伤感情的年代,朋友问他们借钱,他们一般都会很乐意帮忙。

当事人通过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以及其他交友软件加好友后,和对方相聊甚欢,当对方说自己手头拮据,有点困难时,当事人二话不说,也没多想,就把钱打给对方。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直到有一天,十几万甚至几十案转给对方,也不知道对方姓氏名谁,家住哪里,父母是否健在,工作地点在哪里……被诈骗的当事人,除非被拉黑,被删除,否则总抱有一丝幻想,认为网络那头的那个“她”,是真实的,不愿意相信自己被骗。


我只想说:朋友,清醒吧!这类真实案例,还不够多,不够残酷吗?

02

前一秒还是孝顺的“女儿”,后一秒就当起来“医生”







03

罂粟再美,终是毒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已成为人们最主要的通信工具之一。传统的诈骗行为,费时费力,而通过微信聊天,几句甜言蜜语,就可以轻松获得单身异性的信任,再进一步确立“恋爱”关系,随之,以亲人生病、买房装修、生意困难等各种虚假的理由,骗取对方钱财。当受骗方觉醒,为时已晚,钱财早已被骗子挥霍一空,此时要求“情感骗子”归还借款,对方要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要么拉黑消失,挥挥手,一片云彩都不留。更有些人,理直气壮,“别再问我要钱,否则我就拉黑你”,吃了亏的一方,反倒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感慨“世上竟有如何厚颜无耻之人”,却多因双方身处异地,维权困难重重,心有余而力不足。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


微信网恋,以借钱为由,给诈骗披上了“合法”外衣。拨云见雾,这种诈骗,实际是以恋爱为名,编造虚假理由、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虽然名义上是借钱,但从准备借钱之初,主观上就没有归还钱财的目的,事后挥霍一空,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甚至采用拉黑、失联等方式逃避还款,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由此可见,微信交友,名为“借钱”,实为诈骗。即使并非“借钱”,是被害人“自愿赠与”,那也是在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基础上而为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里要给广大单身男女青年提个醒:罂粟再美,终是毒。


别被微信上小美女、小鲜肉的头像所迷惑,朋友圈里晒着宝马香车,闲暇时光做义工、回归家庭,满满的幸福感,那都是特别为你“定制”的。别等到回过神来,为时已晚。



04

法律规定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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