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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对众多信用卡持有人是重大利好的消息。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最新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将从严把握。也就是说,从今以后,并非所有的信用卡逾期,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司法解释修改后,已经被判刑的持卡人要抓狂了。因为此前,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就可能够罪。而2018年12月1日以后,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才能达到入罪标准。
简单来说,“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变为“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的,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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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POS机套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恶意透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键因素。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所以,持卡人如果主观上并未欲将透支款项占为己有,只是因为经营风险、重大变故等导致暂时无力偿还,则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并不具有非有占有目的。
三、什么是“有效催收”?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四、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五、提供POS套现服务属非法经营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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