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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游乐场摔伤眼睑 法院判商家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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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相爱 发表于 2018-12-17 18:5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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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相爱
2018-12-17 18:59:46 3866 0 看楼主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张明凯)

去年,苏州一个4岁的孩童在游乐场游玩时不慎滑倒摔伤眼睑,家长和商家协商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近日,苏州某法院依法判决该游乐场承担全部责任,补偿原告全部医疗费3631.4元。

小陆是一个未满4周岁的小女孩。去年6月,小陆的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张室内游乐场的游乐卡。看到乐园入口的“特别注意事项”上写着“进场儿童必需家长全程伴随”,小陆的爸爸陆先生每次都脱了鞋袜进去看着女儿。

去年11月份,小陆在爬到滑梯顶端时摔倒,本以为孩子在软性材质上摔倒没什么大碍,没想到女儿哭闹不止,眼角还流血了。陆先生在抱起孩子后才发现平台的一角软包已经破损,里面的木材棱角已经裸露了出来。

陆先生认为这是专门提供给孩子游玩的游乐场,庇护设施损坏没有及时维护。陆先生很是气愤,找商家讨要说法,可游乐场认为陆先生有看护义务,孩子受伤他也有责任,遂不同意陆先生的补偿要求。看着女儿眼角的疤痕,气不外的陆先生将商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补偿医疗费、整容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面对陆先生的起诉,商家似乎也显得很“无辜”。商场认为在售卡背面及现场都有提示‘儿童入场必需有家长全程陪伴并善尽监护义务’,就是希望家长对孩子发生不测时能有阻止和庇护的作用。商场认为本身已经提醒过,现在孩子摔伤家长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不该该由商场全部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整容费用,由于实际尚未发生,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安抚金补偿,由于目前原告的损害尚未完全治愈,对于损害后果和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无法判断,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完全治愈后另行主张。故法院判决被告商家补偿原告医疗费用3631.4元。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王秀鸿主任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办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孩子进入儿童乐园游玩时,该儿童乐园的负责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今孩子受伤,商家应当承担必然的侵权责任。其次是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带着孩子出门玩耍应当履行监护的义务,所以孩子受伤,家人也有把守不妥的责任。

针对本案,作为开设儿童室内游乐园的经营者和办理者,对在该馆玩耍的儿童负有庇护、照顾的法律义务,对于其提供儿童玩耍的设备、设施,更需加倍小心,谨慎办理、维护。现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对提供消费办事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未尽安全保障注意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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