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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4年,“催生”不成男子向妻子索要15万赔偿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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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2-2-23 08:4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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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22-2-23 08:43:08 14719 0 看楼主
“催婚”、“催生”是春节常规节目了,各位准备好怎么应对了吗?虽然小编觉得生育是个人自由,但结婚后,这个自由其实也涉及对方生育权,如果双方不能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必然是会产生矛盾的,最近就有一则关于催生引发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案件回顾

2008年,已育有一女的王某再婚嫁给了李某,两人感情很好,李某也把王某和前夫生育的女儿视如己出,但还是希望和李某生育一个孩子。王某以自己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为理由拒绝了李某,因为当时两人感情好,而且王某也承诺不会离开李某,两人会白首偕老,李某也就勉强接受了这个情况。
但两人一起生活久了,产生了一些矛盾后,王某先后在2019年和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与李某离婚,但法院都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过这两次离婚闹剧,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俩人白头偕老的承诺,而且由于王某拒绝生育,导致李某至今都没有生育子女,对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因是:
1、婚姻的结果不是必然是生育,女性在生育问题上享有主动权,生育与否由女性决定。
2、王某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已成年,李某对这个继女有尽到抚育义务,李某年老后有权要求她履行赡养义务,不需要担心老无所养问题。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部分)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部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小编认为,关于双方生育问题的讨论,应该在婚前解决,两个观念不同的人走在一起的结果必然是悲剧;而且双方在讨论这个问题时要做到两个坦诚,对自己坦诚,对对方坦诚,如果把希望放在结婚后对方会改变自己的念头这样虚无的事情上,小编觉得还是不要结婚的好。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你觉得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育权吗?欢迎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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