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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发现丈夫出轨闺蜜,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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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3-7-29 00:1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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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23-7-29 00:10:30 26008 0 看楼主
近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李晓(化名)在哺乳期间和丈夫陈翔(化名)经常发生争吵,其闺蜜王莺莺(化名)多次对陈翔进行开导,后两人关系逐渐密切,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李晓得知后与丈夫协议离婚,并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给闺蜜转账2.8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王莺莺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损失。
丈夫陈翔称,他和王莺莺在理疗店内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之后王以各种理由向他索要钱物。之后在王莺莺逼迫下,他与李晓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向法庭提交了与王莺莺所有的转账记录。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翔非基于正当理由,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莺莺,属于无权处分,其赠与行为无效。最终判决王莺莺给付李晓23842.5元。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是什么?

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便利和夫妻处理日常事务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即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享代理权,不以夫妻一方明示为必要。
因此,如果我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对方“擅自处分”,想追回财产,就要拿出事实和证据证明配偶的行为,“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以及“未经配偶同意或追认”。
未经配偶同意或追认这个好说,只要对方拿不出我们同意处理财产的证据,这一点就是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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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怎样才算“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最高法虽倾向于“限于实现家庭日常生活功能的必要行为,包括衣食住行等生活用品、娱乐、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雇佣家政人员、馈赠亲友等事项”。但具体案件视具体情况而定,小到购买日常消费品、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等,大到买卖房产、投资理财、公司经营,均可能被认定为家事代理的范畴。何况,家庭经济状况不同,对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也不相同。
因此,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能以统一的数额为标准进行判断,需要在不同的个案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而定。通常,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期间、离婚协商期间,掌握财产一方明显异常的款项处分行为,法院一般将举证责任分配予处分方,以处分方未能举证证明因家庭生活所需而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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