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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论文摘编丨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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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3-6-9 10:07:26 14115 0 看楼主
引言
本期论文共32篇。之所以数量较多,是因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财经法学》《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等开设了“强制执行法专题”。某种意义上,强制执行借立法之风,正成为“显学”。
参考《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体例,按对应章节将论文排序如下:第一章  一般规定1. 张卫平:论民事执行体制现代化转型,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2. 谭秋桂:论民事执行法的原则体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3. 谭秋桂:论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内容确定技术的四对关系,载《财经法学》2023年第3期。第二章  执行机构和人员4. 史明洲: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第三章  执行依据5. 张卫平:民事执行根据问题探究,载《财经法学》2023年第3期。6. 肖建国、张苏平:债权共相与效力殊相:执行债权的概念厘定,载《财经法学》2023年第3期。7. 曹志勋:论民事给付之诉及其执行的明确性要求,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8. 肖建国、张苏平:自治与强制:民事调解书执行的路径选择,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9. 曹建军: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化衔接,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第四章  执行当事人10. 黄忠顺:“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深度透析,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11. 冯成丰:审慎对待执行程序中的商事思维扩张,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12. 刘茵、张清:论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股权原股东中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标准,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3期。第五章  执行程序13. 郑涛:民事强制执行立案审查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14. 张海燕:执行和解担保制度之适用困境及其纾解,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15. 邱星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创新与未来设计,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16. 谷佳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废除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第六章  执行救济17. 吴英姿:论执行裁决权运行的正当程序,载《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3期。
18. 曹建军:论民事执行审查模式的转型与证明机制的强化,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19. 毋爱斌:论以执行裁决权行使为中心的深化内分改革,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20. 吴俊: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实体基础与程序构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21. 霍海红: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其破解,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1期。
22. 沈佳燕:论抵销排除扣押的效力,载《南大法学》2023年第2期。23. 李晓倩: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权益冲突的判准及其展开,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24. 罗亚文: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实体法外溢的反思与厘正,载《法治研究》2023年第3期。25. 马登科,黄月婷:执行回转程序构造论,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第九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26. 朱亚奇: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及其救济,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第十一章  对债权的执行27. 唐力:债权执行的程序保障,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2期。第十二章  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28. 高星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保障论,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2期。第十三章  对共有财产的执行29. 赵大伟: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分割,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第十四章  清偿与分配30. 李潇洋:债权平等与查封的优先效力,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31. 何定洁: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第十六章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32. 刘颖:交出未成年子女强制执行的立法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以下是论文摘要与全文链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张卫平:论民事执行体制现代化转型,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里,我国逐步形成了与该阶段政治、经济、法制适应的传统民事执行体制。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制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随之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传统民事执行体制的约束,其制度发展已经难以适应民事执行的现实需要,因此客观上形成了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必要。文章揭示了传统民事执行体制的若干基本特征以及传统体制形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指出应利用《民事执行法》制定这一契机,在《民事执行法》制定中尽可能促成法律文本上的体制框架建构,主动推进民事执行体制的现代转型。文章指明了实现体制转型作业的若干关节点,并期望在这些方面加大调整和改革的力度。同时,也应当看到民事执行体制转型虽有其必然性,但转型也会受制于诸多因素的牵制。

全文可点击→张卫平:论民事执行体制现代化转型

2. 谭秋桂:论民事执行法的原则体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根据发挥作用的范围不同,民事执行法的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两类。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具有宏观性、根本性和方向性作用的规范,具体原则是指在某个或者某几个过程、方面具有宏观性、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重要规范。民事执行法的原则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是立法准则,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是行为准则。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执行原则、高效执行原则、强制执行与促进履行相结合原则、诚信原则、平等保护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善意文明执行原则,具体原则包括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执行权原则、执行分权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原则、协助执行原则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原则。

全文可点击→谭秋桂:论民事执行法的原则体系

3.  谭秋桂:论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内容确定技术的四对关系,载《财经法学》2023年第3期。

摘要:

处理好民事执行立法与民事执行改革政策、民事执行实践经验、理论研究成果、域外民事执行体制经验的关系,是我国民事执行单独立法内容确定技术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提高我国民事执行法的立法质量、实现民事执行的制度功能的关键所在。其中,关于处理民事执行立法与民事执行改革政策的关系,立法的基本立场应当是既要坚持有法必依,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要容许并鼓励改革,不断推进民事执行现代化;关于处理与民事执行实践经验的关系,应当尊重民事执行的基本规律,防止将习惯做法误作实践经验,尤其要防止将不符合规律的习惯做法当作实践经验写入民事执行法;关于处理与理论研究成果的关系,民事执行立法要做到客观分析其作用、妥善处理其争议、辩证分析其与实践经验的冲突;关于借鉴域外执行实践经验,应当在坚守我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适当吸收域外的典型、可靠和可借鉴的经验。

全文可点击→:谭秋桂:论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内容确定技术的四对关系

第二章  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

4. 史明洲: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摘要:

我国理论与实务在审执分离上的对立阻碍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但是,双方都误读了审执分离。理论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代表性。审执分离的原型是德日两国特有的多元执行体制,诞生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至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前后欧洲大陆复杂的政治环境。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德日两国持续不断地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其多元执行体制已实质消融。实务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理论渊源。德日两国把一元执行体制作为理想形态,不可能发展出与其相悖的审执分离理论,也就谈不上给我国提供借鉴。我国审执分离理论是一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本土方案。因此,民事执行关系的调整应当以法律调整为重,作为政策调整产物的审理分离理论应被扬弃。执行体制的讨论需要重新设置议题。

全文可点击→:史明洲: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

第三章  执行依据

5. 张卫平:民事执行根据问题探究,载《财经法学》2023年第3期。

摘要:

执行根据是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根据,是执行正当性的基础。虽然执行根据在执行法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执行根据的讨论和研究依然还有较大的空间,也存在诸多模糊不清的认识。在执行根据的一般基础性认识方面,执行根据的形成方式与审执分离原则的贯彻程度密切相关,执行根据有效是执行程序有效性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也构成执行机关行使解释权的基础。判决成为执行根据的主要条件包括判决确定且终局、判决具有执行力,判决的执行力与既判力在主客观范围上基本一致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存在差异。仲裁裁决在法理上不能独立成为执行根据,我国应当设置司法审查确认程序完善仲裁裁决的执行制度。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的法理依据在于强制执行的契约或承诺,由于没有既判力所以需要执行证书对执行力的证明和保障。

全文可点击→:张卫平:民事执行根据问题探究

6. 肖建国、张苏平:债权共相与效力殊相:执行债权的概念厘定,载《财经法学》2023年第3期。

摘要:

在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实体债权的过程中,理论和实践往往在查封执行标的、责任财产价值维持、实体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等意义上使用 “执行债权”的概念,为超出实体债权的特殊效力寻求理论依托,有时也会误将实体债权的归属确定性转用于执行债权。基于物上请求权本就具有的债权属性、物上请求权总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以及强制执行总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施加强制等理由,执行债权以债权为共相,而不必以给付请求权的概念替换。执行债权与个别责任财产存在具体关联,在权利实现路径上具有特殊性,也可以为存在实体瑕疵的执行提供形式依据,并且以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其保障方式,因此有必要借助其效力殊相作为分析工具。

全文可点击→:肖建国、张苏平:债权共相与效力殊相:执行债权的概念厘定

7. 曹志勋:论民事给付之诉及其执行的明确性要求,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无论给付的内容是金钱、特定物还是行为,给付之诉内容的确定与相应的判决与执行在民事诉讼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要求起诉状中的给付诉讼请求和给付判决主文都应当具有明确性,这也体现了强制执行程序立法中的争议问题。该诉讼要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胜诉要件,不适用补正裁定和补充判决,也体现出处分权主义下诉讼请求与判决主文之间的紧密关联。由于两者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并考虑民事诉讼处于动态推进中的基本特征,对判决主文的明确性要求更为关键,其应高于对立案请求的要求。在判断请求与主文明确性时,在指向作为行为的诉讼中满足客观唯一性标准即满足明确性要求,但是双方无争议的主观标准也可以被接受。而在停止侵害之诉中,我国法院也可能例外地将以“近似”为代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评价为明确;如果参考德国法经验补强相关裁判技术,也能形成与前述指向作为行为的诉讼相似的、客观标准辅以主观标准的审查标准;中外经验共同指向比例原则在强制执行法中的细化应用。在审判程序中,法院有权通过解释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但是当请求不够明确时,法院不应排除当事人就其在实体法上本可以被支持的请求另诉的机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同样有解释判决主文的职权,其也可以准许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或者利用当事人达成的新合意,实现就判决主文明确性要求的额外补救。

全文可点击→:华政学报 | 曹志勋 论民事给付之诉及其执行的明确性要求

8. 肖建国、张苏平:自治与强制:民事调解书执行的路径选择,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与效力,均始于自治而通向强制,但二者在特定情形下会呈现出张力,在给付内容实现的过程中相互抵牾,典型的情形就是调解书中民事责任条款的强制执行。以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为代表的原路径将调解书视为附条件执行依据,将审查重点置于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的违约事实是否存在,认为应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取得有既判力的判定。原路径以调解书的既判力为本位,错将债务人的抗辩作为条件,忽视了争议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就民事责任内容申请执行的障碍,因此偏离了核心问题。新路径自始就以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与目标为本位,认可约定民事责任的实体给付义务性质,将民事责任部分的执行力作为《法院调解规定》第 15 条两款间的意义关联。无论是否肯定调解书的既判力,都应认可其中的当事人自治因素,民事责任的不确定性实质是为执行承诺保留实体抗辩。

全文可点击→:肖建国 张苏平|自治与强制:民事调解书执行的路径选择 ——以《法院调解规定》第 15 条为中心

9. 曹建军: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化衔接,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摘要:

公证债权文书要进入民事执行会面临立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执行、执行异议、诉讼救济的多重审查关卡,程序的重复和冗余可能削弱赋强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功能。为加强不同执行阶段之间审查与救济程序的体系化衔接,执行开始要件的审查模式应当向立案登记制实质转型;更加健全和成熟的不予执行程序适宜吸收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程序;不同种类的执行异议应实现合并审查、统一裁决和一事不再理,以消弭程序隔离的现象和异议权滥用的问题;债务人异议之诉应限制“与事实不符”型事由的膨胀,债务人与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另案诉权要遵循诉的利益以防止滥诉。

全文可点击→:曹建军: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化衔接

第四章  执行当事人

10. 黄忠顺:“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深度透析,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基于给付请求权及程序保障的相对性,只有执行名义载明的当事人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公法权利或负有容忍强制执行的公法义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签发及改写执行文的方式解决变更或追加当事人问题。因其签发主体不享有审判权,执行文不能成为新的执行名义,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成为执行机构为或对第三人执行的依据。我国没有采取执行文制度,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申请只能依附于立案程序或者通过独立的司法程序进行审查。由于立案附带审查模式存在明显的瑕疵,执行开始前的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申请也应当通过独立的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在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申请均通过独立程序进行审查的语境下,变更或追加裁定足以成为法院为或对第三人执行的新执行名义,我国的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构建无须恪守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

全文可点击→:黄忠顺:“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深度透析

11. 冯成丰:审慎对待执行程序中的商事思维扩张,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我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中的变更申请执行人制度,深受金融体制市场化进程中利益博弈的影响,呈现出执行公法理念的缺失和商事思维过度侵入的弊病。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的相关司法解释,突破了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构建的基本体系,将“权利承受人”的范围不断扩张至各种情形的“权利受让人”,产生系列问题。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是具有商事属性的债权转让行为,但执行程序法不是商事部门法,执行审查机构不适宜为债权受让人当然提供免费的公权力“转让背书”。将变更追加程序视为“折中选择”的做法不仅错位了执行审查权的功能,也造成了商事债权利益无法实现的难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会产生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不同,只能在法律明确授权下有限扩张,难以通过外观形式审查的前置程序完成保障。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当下,应恪守公法的界限,严格限定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承受人”范围,“松绑”执行审查权,以另行诉讼为主要程序选择,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流转。

全文可点击→:冯成丰:审慎对待执行程序中的商事思维扩张 |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02

12. 刘茵、张清:论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转让股权原股东中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标准,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3期。

摘要:

《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原股东可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原股东转让未届期未实缴出资股权是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该司法解释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均未予解决,故而成为司法裁判难点。通过分析认为,一方面在原则上要肯定认缴制下原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允许原股东自由转让未届期未出资股权,以优化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原股东明知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转让未届期未出资股权,具有逃废出资义务的主观恶意宜适当扩大解释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在未来公司法修订中,“未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概念作为认定转让股东出资责任和追加标准应考虑废除,明确转让股权原股东有限制条件的出资连带责任,或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全文可点击→:刘茵、张清:论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转让股权原股东中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标准

第五章  执行程序

13. 郑涛:民事强制执行立案审查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不同于起诉立案,执行立案以保障执行行为的顺利推进为目标。我国执行立案在程序上依附于诉讼立案,实践中,因立案审查不规范导致执行效率低下。相较于狭义诉权,执行请求权的公法属性决定其实质审查之必要;加之域外执行合法性要件审查之通例,立案登记制改革显然与“执行难”化解相悖离。我国执行立案兼具程序和管理双重价值,不宜采取复式审查结构。立执分离的核心要义在于将具体执行工作事务化,通过执行要件审查程序的剥离,回归执行行为的职权属性。借助于执行立案的单层双阶审查模式,可将我国执行立案要件区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后者的审查需要配合卷宗调阅和听证制度。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救济,在赋予申请人异议权、复议权的同时,更应做好分类纾解工作。

全文可点击→:郑涛:民事强制执行立案审查论

14. 张海燕:执行和解担保制度之适用困境及其纾解,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执行和解担保制度旨在担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进而终结执行程序。但实务中其经常与执行担保、债务加入相混淆,导致法院在能否裁定直接执行和解担保人财产以及能否追加和解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问题上裁判不一。故有必要厘清执行和解担保的制度内涵及其适用规则。执行和解担保协议多以条款形式内含于执行和解协议中,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主从关系。内含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分为“未作承诺型”和“已作承诺型”。于前者,执行和解协议未被履行时其仅具实体效力而不具程序效力,案件恢复执行后,法院不能执行和解担保人财产;理论上申请执行人可诉请和解担保人担责。于后者,执行和解协议未被履行且案件恢复执行后,法院可裁定直接执行和解担保人财产;此时执行依据竞合,可适用《民法典》混合担保责任承担规则,若原执行债权数额低于和解债权数额,应以前者为限。

全文可点击→:张海燕:执行和解担保制度之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15. 邱星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创新与未来设计,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为解决执行积案问题,我国人民法院经过域外法律借鉴和本土经验总结,创新性地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机制。然而,终结本次执行并非执行终结或结束,至少五年内法院的一些执行措施还在运行。因此,寻求进一步的程序路径成为学者们的研究对象及强制执行法立法的一个焦点。有学者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五年后仍然无财产供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 83 条采纳了这种意见。笔者认为此观点缺乏理论根据,违背民事法律原理。笔者认为根据民事法律原理及执行法学原理,应为终结本次执行后一定时间后,若被执行人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裁定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发现债务人财产时,债权人仍有权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全文可点击→:邱星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创新与未来设计——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 83 条第 1 款第 8 项

16. 谷佳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废除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传统处理方式。然而,从其缘起、形成与发展的历程来看,终本程序是出于消化执行积案而设,对当事人却没有多少实质价值,仅从法院视角的考量使得其法理基础自始不足。从制度效能来看,基于终本程序结案的工具性作用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终本程序曾经因难以被认同而出现了“虚置”的现象,存在不符合终本结案的实质要件之情形,且终本恢复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尽管明确了本该由债权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应向债权人合理的回归,终本程序却产生了终本案件信息库中的案件不断增加与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功能被覆盖之负面效应。只有废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让财产调查程序前置于执行实施程序,深化改革我国的执行体制机制,实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分流,才能在制度层面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最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制执行制度体系。

全文可点击→:谷佳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废除论

第六章  执行救济

17. 吴英姿:论执行裁决权运行的正当程序,载《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3期。

摘要:

按照“深化内分”的改革方案,2022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区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明确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执行裁决权审查判断的事项大多涉及实体问题。执行法官所进行的裁决活动在本质上属于居中裁判过程。执行裁决权行使的结果是作出赋权型裁定或执行命令。当执行命令的标的超出原生效法律文书范围时,实际上是形成了一个新的执行名义。因此必须为执行裁决权配备一套合适的程序,既要确保执行命令的正当性,又要符合执行及时、高效、持续的基本原则。略式程序是无需实质审理,法官主要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即作出裁决的简式裁判程序。其制度目标、运作机理与执行裁决权高度适配,可以为制定执行裁决程序规则提供指引。

全文可点击→:政治与法律 | 吴英姿:论执行裁决权运行的正当程序——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对象的讨论

18. 曹建军:论民事执行审查模式的转型与证明机制的强化,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

摘要: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有关执行要件事实的规范主要是从法院审查的视角出发,易引起立案审查、执行审查、实体审理的模糊与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时很难贯彻“实体—程序”的二元区分标准。民事执行的审查模式存在职权主义取证范围过度扩张的问题,有必要从当事人证明的外部视角为要件事实的快速查明提供事实信息与证据线索,遏制职权调查的扩张趋势并推进程序层面的审执分离。执行当事人、实体请求权、执行依据的实体审查程序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应证事实、证明程序和证据方法,实体审理应在言辞辩论而非询问听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审理;执行受理要件的程序性审查有必要提高立案庭不予受理裁定的标准,执行裁决要件的审查程序应明确适用范围且区分申请与异议。执行要件事实的审查体系在审查标准、救济竞合、统一裁决方面的规范化与证明机制在权利、程序、内容方面的充实化,将有利于实现以执行法官为核心的分权改革机制和以执行救济制度为重点的体系化制度格局。

19. 毋爱斌:论以执行裁决权行使为中心的深化内分改革,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纵观我国七十余年来的审执分离改革历程,审执分离从单纯的“执行人员与审判人员分离”“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分离”“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到“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离”层面不断深化,逐步确立了以执行裁决权为中心的执行分工体制。随着《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深化内分的改革方向的明确,未来审执分离改革仍应以规范执行裁决权行使为中心,明确权力行使主体与“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相配合,通过略式程序完成执行裁决权行使程序的正当建设。

全文可点击→:毋爱斌:论以执行裁决权行使为中心的深化内分改革

20. 吴俊: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实体基础与程序构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会因为宣告该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生效而停滞,同时执行依据的生成过程本身存在程序性质的差异,加之当事人存在通过多渠道救济乃至形成多个纠纷解决方案的情况,因此会出现执行依据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法上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来削减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现行实在法通过执行行为异议承担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功能。强制执行立法应该建立系统的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从执行依据的性质和事由的类型两方面规定异议事由。对于具有既判力性质效力的执行依据,异议事由是既判力基准时之后新出现的权利消灭事由以及权利阻碍事由;对于不具有既判力性质效力的执行依据,异议事由是所有权利阻止、消灭和阻碍事由。执行依据竞合与执行和解协议也会影响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债务人异议之诉属于普通民事诉讼,但程序构造上具有特殊性。

全文可点击→:吴俊: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实体基础与程序构造

21. 霍海红: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其破解,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1期。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一直被解释为申请执行期间适用的排除规则,并得到《民诉法解释》第515条和第517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则的确认,但其实该解释与2007年后申请执行期间的“时效”转向相冲突。《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执行终结事由之一,虽有否定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请执行期间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责权利人之嫌。《民事诉讼法》第261条中“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是对“申请执行权不消灭”的操作性强调,也是对“债权未消灭”的程序性回应,与执行时效无关。终本程序的执行时效后果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95条“时效中断”规则,产生“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果。

全文可点击→:霍海红 | 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其破解

22. 沈佳燕:论抵销排除扣押的效力,载《南大法学》2023年第2期。

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8条第1项所提出的“扣押后抵销的容许性”问题亟待学理提供理论分析。抵销的担保功能无法反向证成抵销的优先效力,即便是在民法典的实质担保观下,抵销因其固有特征也难以为担保制度所接纳,扣押效力的程序法解读亦不具备独立的理论意义。回归规则背后竞争原则的权衡,公平原则作为抵销之本旨可突破扣押维护的债权平等原则,直指抵销优先效力的渊源,并可延伸至抵销预期的保护,优先条件是具有合理抵销预期。体系视角下扣押后抵销的要件应宽松于债权让与下的抵销,一并核发移转命令时则类推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强制执行立法应吸收民法典对独立型与关联型抵销的区分理念并分设扣押后抵销的要件。前者要求主动债权于扣押前取得,包括发生原因产生于扣押前,对此采取可预见性判断标准为宜,以平衡保护将来债权的抵销期待;虽无须比较债权清偿期先后,但主动债权于履行令期限届满前到期方可主张抵销。关联型抵销要求对立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且均能为合同利益覆盖,不限于同时履行抗辩关系;或形成于同一交易,通过综合考察基础法律关系的联系与整体目的进行公平性衡量。

全文可点击→:沈佳燕:《论抵销排除扣押的效力——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8条第1项》

23. 李晓倩: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权益冲突的判准及其展开,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股权代持”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呈现出明显的立场冲突,基于对 319 篇涉股权代持裁判文书的分析,大多数法院倾向于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股权代持”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的权利冲突,发生在申请执行人程序性的执行利益与案外人的实体性权利之间。以此为逻辑起点,依据民法既有权利位阶规范无法得出结论,故应诉诸于利益衡量。揆诸具体权利的保护,因“秩序安定”更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则上应支持“否定说”,仅在申请执行人不具有信赖利益以及股权代持的形成不可归责于案外人等情形存在时,案外人的权利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全文可点击→:李晓倩: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权益冲突的判准及其展开——以“股权代持”纠纷为中心

24. 罗亚文: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实体法外溢的反思与厘正,载《法治研究》2023年第3期

摘要: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由民事执行法外溢至民事实体法,实体判决逻辑演绎的类型包括事实物权理论、优先顺位理论及权属争议理论。物权期待权实体权利化之外部源起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权利外溢及对域外法的期待权参引,内部因素包括解释论中物权期待权显现的制度优势、价值衡平理念下对生存权的保护以及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漏洞填补。赋予不动产买受人积极行使物权期待权的结果不仅遭受突破物权法定主义及公示公信原则、冲击债物二分财产体系之诘问,而且公示性及财产性能的缺失导致物权期待权存在固有缺陷。当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使其具有独立规范执行阶段权利排序的功能时,具有公示性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引入将高效填补实体法中物权期待权隐蔽优先性之缺憾。

全文可点击→:罗亚文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实体法外溢的反思与厘正——基于 31 份二手房“先卖后抵”判决书之整理

25. 马登科,黄月婷:执行回转程序构造论,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自制度设立伊始,执行回转一直采取再执行传统构造,由执行机构对所涉权利作出裁定并实施强制执行行为。该构造虽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却存在缺乏执行依据、限缩适用范围、违背“审执分离”原理的症结。《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构建了执行回转“申请与诉讼”的选择型构造,申请延续了再执行构造的程序规则,诉讼的适用范围发生扩张。选择型构造形式上为当事人提供两种程序选择,实质上仅将申请作为救济途径,将诉讼排除在外。完善选择型构造,一是需具化申请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增加申请的适用限制,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和程序选择权;二是应将诉讼调整为执行回转构造的内在部分,并进行简化审级、缩短审限、禁止再审等规则调整。

第九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

26.朱亚奇: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及其救济,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而享有占有利益。考虑到司法实务中已经承认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以及社会现实已经广泛承认违法建筑的使用价值,故应当肯定违法建筑的转让效力,承认受让人的占有利益。建造人、受让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利益不受强制执行的不当侵害。鉴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界定为权利和利益,故应当允许建造人、受让人基于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利益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执行救济。

全文可点击→:朱亚奇: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及救济

第十一章  对债权的执行

27. 唐力:债权执行的程序保障,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2期。

摘要:

债权执行以“查封措施”和“履行通知”为条件,第三人不提出异议即可裁定强制执行,欠缺执行的正当性依据,给予相关当事人以相应的程序保障成为必要。赋予第三人程序参与权是强化债权执行正当性的程序保障;赋予债权人债权收取权以平衡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债权收取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功能存在叠加效应以及适用上形成“竞合”,应考虑两种程序的衔接与方向选择。

全文可点击→:唐 力:债权执行的程序保障|中国应用法学·法学专论

第十二章  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28. 高星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保障论,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2期。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障不仅仅是立法技术问题,更涉及到优先购买权权利实现与司法拍卖程序功能、执行程序效率性目标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相关公司法理和执行法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应当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应当成为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实现之权利基础,并通过其与司法拍卖程序之间的协调进一步夯实其正当性。在具体路径上,一方面要重设规范化的优先购买权执行通知程序作为前置;另一方面要坚持以“询价法”为以价格为核心的“同等条件”形成机制作为备位;最后构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辅助机制作为保障,进而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提供具体立法建议。

全文可点击→:高星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保障论

第十三章  对共有财产的执行

29. 赵大伟: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分割,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在不能达成析产协议时,无需经过(代位)析产诉讼,执行法院可直接分割案涉财产确定债务人份额。执行析产面临诸如威胁实体公正、损害共有人权利和违反执行形式化原则等质疑。事实上,权利人对执行析产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相对于诉讼析产,先析产后救济更有利于界定共同财产范围和财产份额,也更有利于保障共有人权利。确定共同共有财产范围和进行等额分割未违反执行形式化原则,依据出资额分割属于实质审查。为更好地规范执行权行使,平衡保障债权人与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执行立法可建构共同共有财产的界定标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判断标准、债务人份额的界分方法、财产分割的程序规则。

第十四章  清偿与分配

30. 李潇洋:债权平等与查封的优先效力,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摘要:

当公司未解散也未破产时,股东出资义务可否加速到期关系到公司及股东、债权人之利益。股东虽然只对公司债权人间接担责,但是基于派生关系债权人获得公司责任财产仍源于股东。从解释论角度观之,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理论”在有限责任对价、契约履行期限、非破产清算补资担责、情势变更等方面殊值商榷;从立法论角度观之,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理论”不具有正当性、不必要且其启动标准不可行。对不诚信认缴出资行为的规制,现行法已经提供若干可用制度,完全不必引入副作用极大的常态加速到期制度。

全文可点击→:李潇洋:债权平等与查封的优先效力

31. 何定洁: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摘要:

由于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笼统且未区分不同财产类型和处置程序,各地法院基于自身司法实践和对不同程序价值的偏好考量,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作出了不同理解与选择。而合理确定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是守好参与分配制度之门的关键。在强制执行法即将出台之际,我们应当重新做好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法的功能衔接,并在执行效率理念以及团体优先主义指引下,从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双重考虑出发,根据财产类别并区分情形设置可调整的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即以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参与分配的最终节点,对金钱类财产区分不同情况设置“案款发放前+分配方案发送前”两个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对非金钱类财产以所有权转移时间标准确定参与分配截止时间。

全文可点击→:何定洁: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基于制度功能定位的审视

第十六章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32. 刘颖:交出未成年子女强制执行的立法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摘要:

涉及子女抚养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以交出未成年子女为给付内容,执行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子女的人身。基于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害、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等理由,应当引入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制度。由于间接强制不一定能奏效,因此,应当允许直接强制。原则上执行机关应当优先采取间接强制,但在例外的情形也可以径自采取直接强制。子女拒绝由债务人至债权人的直接抚养之下,不构成阻却直接强制的事由,建议立法草案删除有关子女拒绝则不得采取直接强制的规定。

全文可点击→:刘颖:交出未成年子女强制执行的立法

来源:赫法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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