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永春某商家店里出现假冒“喜力”啤酒,李逵遇李鬼,罚你没商量!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画画 发表于 2018-12-30 18:0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画画
2018-12-30 18:04:17 6026 3 看楼主





想必大家都知道
李鬼,
出自古典名著《水浒传》
其冒用黑旋风李逵名号
拦路抢劫
后遇到真的李逵
然后
江湖上就再没他什么事儿了
……







近期,按照群众举报线索,永春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酒业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货架及经营场所地面摆放有待售的标“henekestar 荷兰喜力啤酒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的啤酒10箱,且经营场所张贴用于宣传的海报一幅,其上右上角用显著字眼标注“喝喜力添动力”的广告语。

经查,“Heineken”(中文译名:喜力)啤酒以产量计位列世界第三,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上述“henekestar”(别名“喜力之星”)啤酒系由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该款啤酒的瓶(罐)身上均标注有“荷兰喜力啤酒(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及注册商标“henekestar”的标识。当事报答借助“Heineken”(喜力)啤酒的市场影响力,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含“喝喜力添动力”广告用语的店堂海报,且该海报版面的正下方突出标注“荷兰喜力啤酒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当事人所销售的“henekestar”啤酒为“Heineken”(喜力)啤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必然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上案例,有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通过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引导消费者将该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本身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单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并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上述市场混淆行为的范围界定更加准确:一是规定受庇护的标识包罗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二是将受庇护的商业标识标准由旧法的“知名商品”变换为只需具有“必然影响”即可;三是规定“混淆行为”既包罗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还包罗误以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即凡是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打击的混淆行为。



不知道细心的你们能不能分辨出来,反正小编刚开始是傻傻分不清楚。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挑选商品时必然要仔细看清楚,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拨打12315进行投诉,别叫这些“李鬼”钻了空子,庇护本身的权益。




来源:永春县市场监督办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xfyygz 发表于 2018-12-30 18:05:17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xfyygz
2018-12-30 18:05:17 看楼主
不关商户的事,瞎执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小糖糖 发表于 2018-12-30 18:05:52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小糖糖
2018-12-30 18:05:52 看楼主
你罚商户干什么?????这市场监督办理局过了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axiao 发表于 2018-12-30 18:06:41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axiao
2018-12-30 18:06:41 看楼主
转发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画画 当前离线
中级会员

查看:6026 | 回复:3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