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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这样的“温馨提示”,七星关俩商家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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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煞孤星 发表于 2019-2-22 19:3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天煞孤星
2019-2-22 19:33:48 6990 2 看楼主




“温馨提示:

请保管好本身的贵重物品,

如有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本店消费金额XXX元起,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这样的提示相信小伙伴们并不少见

并且不少人觉得这是“合情合理”的

本身的东西丢了

怎么能“赖”到商家头上呢?



图文无关

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

这样的“温馨”提示是违法的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

案例一

2018年11月15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督办理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位于七星关区湖南商会附近的某养身会所存在霸王条款收费问题。”

接到举报后,七星关区市场监督办理局市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养身会所进行核实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有 “……最低消费258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店堂告示。

经立案查明后,该局于2019年2月14日对当事人设置最低消费数额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774元。



图文无关

案例二

2019年1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督办理局三板桥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市场时,在洪山街道贵毕路一家宾馆检查,发现该宾馆在进门的大厅墙面上悬挂四块“概不负责,后果自负”内容的提示牌

执法人员责令该宾馆立即停止使用这4块提示牌,并立案调查。2月13日调查结束,2月13日下达处罚事先告知书,2月19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宾馆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图文无关

为什么商家张贴这样的告示

会被处罚?

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

为此,记者采访了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办理局市西分局局长安烈

▼▼▼



违法行为,发现可举报!

安烈告诉记者,按照《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不得作出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办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提出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也就是说,商家在店内张贴告示、提醒消费者保管好自身物品是合法的,但是不能张贴含有“如有丢失,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最低消费XXX元起”等字样的告示,这是违法行为。

对此,安烈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在商家提供的场所内出现了损失,或者发现店内张贴有所谓的‘温馨提示’类的告示,可以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我们会第一时间前往处理。”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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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 黎秀禹 终审 | 向昆鹏

主编 | 穆立坤 编纂 | 张诚

区融媒体中心记者 | 林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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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澈寂的依芸 发表于 2019-2-22 19:34:12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澈寂的依芸
2019-2-22 19:34:12 看楼主
这么说 可以自带吃的去馆子了[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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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persistheihei 发表于 2019-2-22 19:34:59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persistheihei
2019-2-22 19:34:59 看楼主
办事业不好干。顾客是上帝,所以别管什么样的顾客你都要象上帝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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