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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法律谣言,你中招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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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阔凭鱼跃 发表于 2019-3-25 16:1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海阔凭鱼跃
2019-3-25 16:19:21 11152 1 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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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1 :出轨可以净身出户
只要一方出轨,就可以让对方分不到一毛钱?净身出户?然而这是绝对错误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均分(一人一半)。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适当损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需要以夫妻名义长久不变居住在一起)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通常意义下的出轨仅仅是在婚姻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很少有人会上升到同居或者重婚这个严重程度,也就是说出轨很难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所以仅仅以出轨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TOP 2: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最高院在15年5月份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在四种情况下可对欠债者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白叟,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保留。
(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报答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本身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庇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本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本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需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别的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TOP 3: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
男主情深难以自持,企求女主再给本身一次机会。而女主面无表情地回应,就算你不签,分居两年我们也一样自动离婚,何必浪费彼此时间。
真的是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是无论哪一种离婚都不成能自动。前者需要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夫妻协议离婚书比及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离婚手续,后者则需要一方持结婚证、民事起诉状比及法院起诉离婚。
只不外分居两年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如果一方能证明双方已经自起诉之日两年内因夫妻感情不和不间断分居两年,那么法院会依此判决离婚。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证明难度非常大,实践中很少有人愿意通过这种方式离婚。



TOP 4 :二年内不起诉就不能起诉了
在解释这个问题前,需要先和大家解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为了督促债权人(你没看错,是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及时行使本身的权利。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法律规定一部分权利的行使,主要是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制约。而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是也有例外,例如人身损害的请求权便是一年。
另,诉讼时效只是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法院并不主动阐明,所以诉讼时效并不必然妨碍债权的实现。举例来说,甲借乙钱,到期后三年才诉讼要求乙还钱。这个时候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首先法院还是得立案开庭,其次如果乙到庭后没有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旧可以判决乙还钱,只有乙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这个债权才在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而沦为自然之债。如果后期乙良心发现履行了债务后再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大家,凡事尽早维权,遇事咨询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TOP 5:分手、离婚可以要求支付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词语。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属于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手以及损害补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实践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的,法院会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报告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建议大家,凡事尽早维权,遇事咨询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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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漫步晨熙 发表于 2019-3-25 16:20:19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漫步晨熙
2019-3-25 16:20:19 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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