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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二名六旬男子强奸9岁幼女一审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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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之梦 发表于 2019-9-15 09:1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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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之梦
2019-9-15 09:19:47 2745 0 看楼主


9月5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二名年逾六旬爷爷辈的男子强奸幼女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杨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余某在马路边放牛时,认识了放学回家的小学生被害人李某(女,时年9岁),提出做朋友,并时常拿一两元钱给李某买零食。当月的一天下午,余某叫住放学回家的李某,以跟他玩为由,将李某拉进一片竹林,对李某实施奸淫。此后,被告人余某经常在每个星期五,将被害人李某带至一村民家的牛棚内,多次对李某实施奸淫,直到2019年1月4日止。事后余某均会付给李某三四十元钱,并威胁李某不能告诉任何人。

余某在获悉被告人杨某知道其玩弄了一个小女孩的事后,哄骗被害人李某同意和一个愿意出100元钱的朋友发生性关系。2018年10月、11月的一天,被告人余某先后二次将李某带至杨某的家中卧室,以李某害怕为由滞留在房中,让杨某对李某实施了奸淫。

被告人余某、杨某分别于2019年3月4日、3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采取利诱、哄骗、威胁的手段,长期多次对未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被告人杨某在余某的唆使下,亦对幼女李某实施奸淫二次,被告人余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余某唆使被告人杨某奸淫幼女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杨某奸淫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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