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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用人单位应如何合法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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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发表于 2020-4-12 17:21: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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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2020-4-12 17:21:33 3668 0 看楼主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劳动者收到调岗通知后,以未经协商一致,本人不同意调岗为由,不到新工作地址报到上班。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正常经营需要合理的岗位调整,一方面涉及员工利益的保护,法律不保护企业借调岗为由变相辞退员工。



2016年,员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开发中心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未明确约定王某的工作内容。2017年王某生育第三胎,王某未提交第三胎为合法生育的证据。



产假结束后到公司总部嘉里中心从事人事方面的工作。也就是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的工作地点改成了朝阳区光华路的工作地点,同时从开发中心岗位工作变成了人事方面的工作。

2018年某公司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某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并裁决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王某“开发中心”岗位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王某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等,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王某应当服从

王某签收的《员工手册》中亦规定,某公司可基于工作需要、员工健康状况、职业禁忌症、员工工作表现及工作胜任情况等原因,合理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职务等;且该手册还规定,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者,公司不保证保留该员工原有工作岗位。

王某称其原先从事的工作内容为事务、预算管理和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等,而调整后的人事岗位的工作内容与其原先从事的工作内容本身均属于后台或辅助工作,该岗位调整本身对王某不具有侮辱性或歧视性;

从王某完成原开发中心全部财务凭证的交接工作之后到总部实际履行了四个多月的工作情况来看,王某完全可以胜任新的工作。

王某原在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现调整至公司总部的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位于北京商业繁华区域,公共交通系统较为便利,虽较之前上下班在途时间有所增加,但不足以认定已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某公司基于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对王某进行调岗及调整工作地点,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北京宸硕律师事务所: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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