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180
550
高级会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发新帖 返回列表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查看:8824 | 回复:0
为进一步提升市民在智慧城市管理中的参与度,切实将智慧城市管理的便捷服务惠及广大市
牵牛花 作者:王昌卫(山东台儿庄) 秋风中 它的叶片 在抖动 它的花
高中数学集备 XUZHOU NO.1 MIDDLE SCHOOL 2025年9月9日,市区高中数学集体备课活
联系人:郎天旭16630426699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首页
论坛
登录
发布
资讯
扫一扫,关注我们
下载APP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