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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还是遗赠?两个月未表示接受遗赠就是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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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发表于 2020-11-26 16:1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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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2020-11-26 16:12:13 9520 0 看楼主
A生前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孙子B。

A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B,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孙子B在知道受赠后2个月内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是否表示放弃遗赠?

(一)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孙子B并不是法定继承人。

如果A立遗嘱,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属于遗嘱继承。而本案中,A立遗嘱,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孙子B,属于遗赠。

(二)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是否表示放弃遗赠?

本案要考虑B是否成年,有两种情况:

1.B已成年: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至于如何确定受遗赠人知道遗赠的时间起点,就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题外话,如果B不是A的孙子,而是与A同居的人(A有原配妻子),则遗赠是无效的。参见2001年的泸州遗赠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最终以“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为由,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学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2.B未成年:遗赠未成年人财产时该未成年人无需作出接受的表示。参考案例: (2006)梧民再字第17号黄远志等诉黄金英等遗赠纠纷案。理由是,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十六条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

二、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认为,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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