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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间,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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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票卖出矩
2020-12-3 15:08:26 8728 0 看楼主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4日,乙向甲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丙在担保人处签字,但并未约定担保期间和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乙消失不见,甲要求丙还款。问:丙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一、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什么叫一般保证呢?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责任较轻,除非借款人被强制执行都无法偿还债务,否则一般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呢?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甲丙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所以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二、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多长时间?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

本案中,借款期限为2017年2月14至2018年2月13日,丙作为担保人,其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丙的保证期间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

如果甲未在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之间要求丙还款,2018年8月13日以后,丙免除保证责任。

三、如果甲在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丙是否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如果甲在保证期间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还款),则自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比如,甲在2018年6月12日要求丙还款,则从这一天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甲在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都有权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实务中,要结合双方的证据,判定甲是否在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

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已经向丙主张权利(如发送催告函且被丙签收),丙不能免除保证责任。此时,丙应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角度进行抗辩。

如果甲无法证明在保证期间向丙主张过权利,则保证期间经过,丙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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