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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是个常谈常新的话题,每一次话题的推出,都能瞬间引发广大即将或已经步入婚姻殿堂的婚恋男女的激烈争论。
大部分律师认为,女方为男方买的房子出钱装修,简直就是“精准扶贫”。房子男方的,和女方没几毛钱关系。房屋是增值的,装修是贬值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越来越值钱,装修则越来越不值钱。离婚时,女方几乎等同于净身出户。
然而,有法学专家对此持不同观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法制日报》于2011年9月发表过一篇文章《新婚姻法 "女方装修婚房离婚净身出户"系误读》。
文章节选如下:
疑问:不少人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10条解读为: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当前,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司法解释忽略了客观存在的男女差别,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还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很不公平。
解答: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
直言,“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女方净身出户不公平”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根据上述观点,装修和房屋不是分立开来的,两者其实是一个整体,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装修的价值融入了房屋的价值,房屋增值,装修款对应的价值也是增值的。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黑民申1492号一案中,关于返还装修款增值部分如何认定问题,认为:由于案涉房屋是由赵某某用婚前财产购买,李某用个人财产投入了5万元进行装修,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产,一方投入款项进行装修,应视为双方的对案涉房产的共同投入,因此房屋增值部分也应由双方按比例共享。虽然装修部分的价值随着时间推移会产生贬值,但与返还装修投资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审法院按双方投入及房屋现价值比例返还李某投资款,较为公平、合理。这个案件中,一、二审判决给付李某的装修损失是134500元,高于最初的装修款5万元。
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不完善、理念不统一以及各案情况不一、证据不充分、律师专业度等各种因素,部分判决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判决返还女方的装修款等于或低于女方的装修投入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如何防止女方出钱装修却被净身出户?
第一,女方不要出钱装修,自己凑个首付,婚前贷款买房,写自己的名。
第二,女方出钱装修,但是房产证上要写上女方的名字,房产可以按份共有,比如男方出90万的购房款,女方出10万的装修款,男方占房产90%的份额,女方占10%,公平合理,谁也别想占谁的便宜。
第三,女方出钱装修,房产证上无法加名的,可以和男方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女方装修款返还的方式,比如,最终装修返还款=房产增值率乘以最初装修款。
第四,以上全无,请找个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帮你挽回大局。
最后补充一点,装修不是说扒就能扒的,给房主造成损失的,还得倒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86条的规定,对于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分割房产时,装修部分处理方式为:约定>协商>拆除/折价。能拆则拆,不能拆的,折价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86条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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