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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能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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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yffuuy 发表于 2020-12-25 10:02: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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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yffuuy
2020-12-25 10:02:20 10220 0 看楼主


1. 离婚咨询

对方患有精神病,我能否离婚?

2. 律师答疑

一、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破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患有精神病,法院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 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2. 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3.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总的来说,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完全可以起诉离婚。但是起诉离婚只是开启了离婚漫长之旅的大门,离婚远远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司法实践中,既要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要保障患有精神病一方的各项权利。

一方在精神病未发病期间,可以正常参与诉讼。反之,有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应诉的。这时候,应首先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特别程序,确认该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配偶要离婚,自然不能再担任监护人,应该由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担任。很多案件中,夫妻双方没有子女,父母年迈,或者患有家族遗传性精神病,或者拒不配合,离婚官司打了好几年都离不了婚,也确实是比较遗憾的。由此看来,做好婚前医学检查,是让自己幸福生活的好事。

二、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如果一方婚前就患有精神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既然自始无效,那就不应该提起离婚诉讼,而是直接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也就是说,精神病在发病期,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问题来了,患有精神病一方在非发病期间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正常生活,但生育子女后,由于种种原因,精神病复发,这种情况,配偶能不能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呢?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结婚的时候未发病,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登记是有效的。既然是有效婚姻,感情破裂的,就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3. 法条链接

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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