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婚姻家事|夫妻忠诚协议怎么写才有效力?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赏真阁 发表于 2020-12-25 10:3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赏真阁
2020-12-25 10:31:22 10354 0 看楼主


01

美丽的误会

不少当事人对婚姻协议存在误解,试举几例:

1.张律师,我想写个协议,约定女友三年后必须和我结婚。(律师点评:想得美,限制结婚自由的协议,无效!)

2.张律师,我想写个协议,约定我老公永远不能和我离婚。(律师点评:想得美,限制离婚自由的协议,无效!)

3.张律师,我想写个协议,约定万一将来离婚,孩子抚养权归我。(律师点评:法院判决抚养权,主要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涉及子女抚养人身关系的协议,并且以将来离婚为条件,无效!当然了,如果是协议离婚,经民政局备案的协议有效。)

4.张律师,我起诉离婚了,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能约束对方吧?(律师点评:你想多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成的情况下,没有生效。)

5.张律师,我老公出轨被我抓到,他写了悔过书,承诺净身出户,我能得到所有财产吗?(律师点评:大概率是你想多了!净身出户?基本生存权都被你剥夺了,法院敢支持你吗?)

02

与婚姻有关的协议

与婚姻有关的协议,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离婚协议

2.财产协议

3.忠诚协议

03

离婚协议

什么是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和债权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签署离婚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和债权债务等事项没有异议。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以上任何事项有不同意见,那双方不存在协议离婚的基本前提,也没必要找律师写离婚协议。因为写了对方也不会签,签了也可以随时反悔,即便到了民政局,他也可以就地反悔。

所以,不要签了离婚协议就以为万事大吉,没拿到离婚证之前,那只不过是一张废纸罢了。不过,有经验的律师,会在协议中设置一些条款,作为将来离婚诉讼时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作为当事人,你会选择网上随便down个模版当废纸,还是让律师有技巧地帮你取证呢?

04

财产协议

什么是财产协议?

财产协议就是对双方财产的约定,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后夫妻财产协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05

忠诚协议

什么是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表现形式多样,通常有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理论及实务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均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普遍,法院对忠诚协议的处理方式包括三种:1.有效;2.无效;3.不予处理。 所以,当事人非要律师100%肯定他的忠诚协议有效、无效,律师只能表示“臣妾做不到哇!”

《最高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中指出:

当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

虽然“忠诚协议”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执笔人: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07

忠告建议

综上分析,当事人找律师写协议时,律师一定要诊断清楚,当事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离婚,对财产分割等细节无异议,那就起草离婚协议。如果当事人对婚前或婚后财产有想法且协商一致,那就起草财产协议,并根据财产性质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分析是否需要公证或过户。如果当事人想利用另一方家暴、出轨后恐惧、忏悔的“黄金时间”让对方签订忠诚协议,律师就要避免起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或不予处理的忠诚协议,而要结合忠诚协议和夫妻财产协议来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同样的内容,着力点不一样,网上down的模版可能无效,甲律师写的可能无效,乙律师写的却有可能属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有效协议。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当事人找律师,就要找有金刚钻能揽瓷器活的专业律师。不过,律师也只是靠法律工具谋生的匠人,不是点石成金的神笔马良,一份限制婚姻自由的协议,写出花儿来,它也是无效协议。张律师遇到这种抱有不切实际期望的当事人,会将他的期望值降到0:你要的这种协议,我给不了,写了也没有法律效力,但你若坚持写,求一个心理安慰,我可以写,有钱谁不赚?请三思慎行。当事人一般会偃旗息鼓。

08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赏真阁 当前离线
高级会员

查看:10354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