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司法公开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我国各个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基本都要上传到中国法院的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
该网站是对公民公开的,也就是说,一旦你有裁判文书被上传到网络上,任何人都有可能看到有你的裁判文书。
但惹上官司始终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尤其是当案件的事实涉及到了自己的婚姻与财产,谁又愿意弄得天下皆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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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还是会顾及当事人隐私的,会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同时,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会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但当裁判涉及“家丑”时,即便是隐去重要信息,有些当事人还是不希望能在网络上查到自己的判决书,但他们并不能要求法官不公开或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删除该判决书,因为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信息公开的一种行为,不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裁判的公开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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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样的裁判文书不用上传到网络
举个例子: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前,即上诉期间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裁判文书不用上传网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或者在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撤回起诉,在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这时,一审判决书没有效力,自然也就查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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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提醒:不要随意启动二审程序。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一旦在二审程序撤回起诉,原告就不能再就同一事实请求法院审判了。
此外, 二审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可以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原判决、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及时得到纠正。
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可以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而受到损害。如果只是为了判决文书不公开而去启动二审程序,不仅是浪费了司法的资源,还滥用了权利,同时,法官也有不允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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