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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妈妈杀子后自杀,前夫向岳父母索赔百万获法院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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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1-8-21 06:2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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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21-8-21 06:28:53 9415 0 看楼主
一名单亲妈妈在离异四年后,在酒店将八岁儿子勒死于浴缸内,后上吊自杀,孩子父亲以孩子的死状告前岳父母索要百万赔偿,获得了法院支持。
此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在继承女儿张某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146万余元。
原告张伟诉称,自己与被告的女儿赵丽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
2011年生育一子小张。
2015年2月28日,两人协议离婚,儿子随赵丽共同生活。



2019年8月7日,赵丽带儿子小张入住苏州某酒店,入住当晚,赵丽将小张勒死后上吊自杀。
张伟认为儿子的死亡给自己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作为小张的法定继承人,原告要求两被告在继承赵丽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丧葬费42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刑事案件因赵丽的死亡而被撤销,已无法追究赵丽的刑事责任。赵丽逃避了国家公权力的审判,对受害人的近亲属而言已经无法通过刑事诉讼实现公平正义和精神上的抚慰,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原告张伟主张的赔偿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菲父母在继承李菲遗产范围内赔偿林立146万余元 。
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 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和法理,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方面的规定,当事人家属拿到的赔偿金是按照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计算的,最长为二十年。



心理学上有一种说法是母亲会认为孩子是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当她产生轻生念头,有可能会由于不放心孩子留在世上而做出弑子行为,这位母亲杀死孩子后自杀的实情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如果事情真如孩子的外公外婆所说,孩子的父亲平时对孩子不管不顾,出事却来索要赔偿,那这个判决真是让人有些无奈。
虽然法律已经对这件事情做出了审判,但人心是怎样的,谁又能讲自己看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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