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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安徽合肥市中院一审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
经查,“90后”男子熊某和刘某曾是好友,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熊某怀恨在心,酒后携带刀具到刘某父母住处,向其父母连刺数刀,致刘母死亡,刘父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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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就有粉丝疑惑,普通醉酒状态是什么意思,醉酒就是醉酒,难道还有特殊醉酒状态吗?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醉酒状态的人一般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为生理性醉酒是可以控制的,行为人应当承当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的人,醉酒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极为少见,可能与患者的个体素质或原有脑损害如外伤后遗症、癫痫、脑动脉硬化等引起大脑不能耐受酒精有关。
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特发性酒中毒,是指所饮病理性醉酒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断妄想,发作持续时间不长,至多数小时;常以深睡结束发作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特点是少量饮酒后(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带有攻击和暴力的特征,并常有被害观念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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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缺失是由其先行行为引起,行为人本身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故意或者放任的意图,并不能因为病理性醉酒发作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而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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