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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违约责任→《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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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发表于 2021-12-31 15:24: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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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1-12-31 15:24:03 21203 0 看楼主




本篇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比例都是合同纠纷。《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较多,说明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部分纠纷并未在非诉环节化解掉,进入诉讼环节也未调解结案,案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理解分歧较大,很难形成统一的解决纠纷方案,且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偏差,裁判的标准未能达到统一。为此,我们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罗列关联条文,明确涉及违约责任基本问题的七个定义,细化违约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理清审判实践适用中的两个难点问题,并对需要学习借鉴的两个说理参考和三个典型案例作梳理归纳。

难点提要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一般情形下,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民法典》继续沿用了原《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而不以合同违约方的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发生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即使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也不得免除其责任。

(2)在特殊情况下,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可以不负责或只承担部分违约责任。一是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二是合理损耗。《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非违约方过错。特殊情形下,非违约方过错亦是违约责任的考量因素。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1)违约责任的承担以约定优先。约定优先作为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2)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优位选项。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也是一项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对于金钱义务,违约方应当实际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3)采取补救措施必须合理的选择。如果履行瑕疵是轻微的,而修理、重作或者更换的费用太高,则不能请求修理、重作或者更换。如果修理、重作、更换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如果债务人在履行不符合约定后,立即提出在合理期限内自己承担费用予以修理、重作或者更换,则债权人应当允许,除非该瑕疵履行已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人不可能在合理期限内、并在不给债权人造成显著不便或者不给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其他损害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修理、重作或者更换[1]。

(4)损害赔偿具有根本救济功能[2]。一是继续履行后,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全面赔偿的原则,实现合同订立时的预期利益。也就是说,继续履行后,可以并用损害赔偿。除非违约方已经赔偿了守约方在合理正常履行状态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且守约方不宜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否则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是可以并用的。二是采取补救措施后,如受损害方还有其他可得利益的损失、固有利益的损失时,仍可就其他损失请求损害赔偿。如《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说理参考

1.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交付相应标的物,且标的物组件应均为原装进口产品。虽然A公司已经向B公司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义务,但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履行,其提供的标的物组件已经证实为国产,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提供约定进口组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虽然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提供约定进口组件的义务,但标的物经过多年维修保养,原有部分组件已进行更换,现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已不具备现实基础,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非金钱债务,B公司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贵阳兴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裁判文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并用

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上海虹房置业有限公司与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上海虹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守约方基于双方当事人有关迟延违约金的约定,主张违约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在违约方不能完成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时,赔偿其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故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并用。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法院不能依职权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商洛市商州区萤石矿与吴长记及第三人李元宗、闫旭红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只能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认定。

裁判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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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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