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专题】损害赔偿范围→《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rambo2277 发表于 2021-12-31 15:13: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rambo2277
2021-12-31 15:13:34 20538 0 看楼主




本篇是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损害赔偿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方式,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已经形成基本共识,但是对于可得利益如何计算,采用什么方法计算仍存在模糊认识。《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较多,说明司法实践中,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上,尤其是可得利益的确定上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为此,我们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分析变迁情况,罗列关联条文,明确两种损失,把握确定可得利益的三种方法,细化可预见性规则的四个标准,理清审判实践适用中的两个难点问题,并对需要学习借鉴的两个说理参考和两个典型案例梳理归纳。

难点提要

1.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2.并不是非违约方获得的利益都可以扣除

违约行为发生后,非违约方可能因该违约行为获得一定的利益,但并非其获得的所有财产利益都是可以扣除的利益。首先,获得利益必须是与损害原因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利益。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扣减。其次,用于扣除的利益必须是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行为所获得的额外利益。比如加害给付情形下,非违约方获得保险金不能扣减。再次,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利益。如果非违约方所获得利益系无法用金钱衡量并非财产利益,一般不得适用该规则。



说理参考

1.关于减损规则的适用

关于赔偿的标准问题。餐饮、交通等均为实现合同目的而产生的必要支出,故因被告旅游公司导致原告林某游览L景区而造成旅游价值的损失,应结合特定景区在旅游合同中的重要性进行综合考虑。被告主张赔偿标准只能按没有游览的项目计算的答辩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原告虽未能按约定游览景区,但从Z市旅游局出具的《游客投诉情况说明》反映,原告在纠纷发生后,未能冷静处理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此亦应负一定的责任,且原告已接受了被告提供的全部住宿及往返交通服务,故其要求被告以5天旅游总团费的日均价为标准,赔偿其最后2天未参与行程的损失,显然不合理。据此,结合本案旅游目的的实现及旅游品质的损失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18000元(每人900元)。



2.关于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关于A公司是否应承担B公司所支付的12.6万元律师费。本案纠纷系因A公司未依约偿还《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产生,上述协议虽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第7条明确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A公司存在违约,B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类型、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律师费数额并未超出S省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原审法院将该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B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



确认合同纠纷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

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的范围应遵循可预见性规则,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买卖合同的卖方所供货物出现质量减等、数量不足的情况,对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买方因市场风险所致的利润损失不能被合理地看作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本可以预料到的结果,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应将可得利益损失考虑在内

石门县万象环境治理中心诉长安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于行使任意解除权一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法律并未将可得利益损失排除在外,尤其对于商事承揽合同而言,双方作为经济市场的交易人,更应诚信、审慎的履行合同,因自身原因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其赔偿范围不应只限于实际损失,而应将可得利益损失考虑在内。

裁判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民终2045号民事判决

订购回执单





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1. 银行汇款方式

户  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右内大街支行

账  号:0200243619200005226

联行号:102100024369

2.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袁丽娜  刘  卫

联系电话:010-57258080、84818831,15801485782

传真电话:010-84815841

电子邮箱:mzfz2015@vip.126.com



您还可以扫码订购呦!





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54928221585



天猫旗舰店购买链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rambo2277 当前离线
青铜会员

查看:20538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