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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债权转让通知→《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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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2-1-9 15:20:58 20767 0 看楼主




本篇是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会给债务人履行其债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法律在赋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同时,要求其履行通知义务,以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经济交往中,因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履行与否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八十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较多,说明审判实践中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形式、效力等相关问题还存在模糊认识,裁判尺度未达统一。为此,我们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分析变迁情况,罗列关联条文,明确债权转让通知的四个要点,把握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的五个特点,理清审判实践适用中的两个难点问题,并对需要学习借鉴的两个说理参考和三个典型案例作梳理归纳。

难点提要

1.以公告形式通知债权转让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虽未对通知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只要以能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公知要求的形式作出明确的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即应认定该方式具有通知效力。因此,通知既可以采取个别通知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作出,具体采取何种形式,应当根据具体的债权形式确定。例如,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的特殊性,而且涉及的债权金额巨大,债务人众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2.关于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的效力

是否必须在提起诉讼前通过一定方式送达债权转让通知,还是可以通过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关键,在于保证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之事实,而通过法院依法向债务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的方式,能够保证债务人获知该债权转让的事实,是以不应排除受让人直接通过向法院起诉,并经由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在此需要重申的是,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应参照受让人事实上为通知的规则处理,即不是以人民法院受理(因为此时债务人可能仍然不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而是以债务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时,作为通知作出的时间点,从此时间点至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债务人不能再向原债权人和可能的其他受让人进行履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而该债权转让事实未经转让人通知或确认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应当对债权转让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着重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追加转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说理参考

1.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

关于涉案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何某与A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该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是正确的。本案中,何某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及担保人提出诉讼主张,是基于其与A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取得债权人地位后,以债权人的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本案的实际情况是,A公司将其债权转让何某后,双方共同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在山东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山东法制报是在山东省内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在该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妥。且本案中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均未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效力提出异议。B公司虽主张债权的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故债权转让的效力不及于B公司,但其在上诉请求中,没有涉及债权转让内容及效力问题的异议,即B公司对双方债权债务存在的事实是认可的。B公司通过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已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且知道履行债务的对象。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害B公司的利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公司仅以债权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A公司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其与B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B公司未取得本案债权。





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

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

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砖厂诉于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让人持债权人出具的欠据向债务人索款,应当视为债权人通知,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务人按照债权人给第三人出具的欠据向第三人付清了欠款,即完成了作为原债务人对新债权人的付款义务。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裁判文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呼民终字第852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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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1. 银行汇款方式

户  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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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7258080、84818831,1580148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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