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东湖街道后沙沟村、东湖街道后沙沟村七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邳州市人民政府将于2022年4月2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邳州市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特此公告。 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2 邳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炮车街道刘口村、炮车街道刘口村刘二组、炮车街道红卫村、炮车街道红卫村王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邳州市人民政府将于2022年4月2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邳州市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3 邳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炮车街道、炮车街道墩集社区、炮车街道墩集社区二组、炮车街道墩集社区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邳州市人民政府将于2022年4月2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邳州市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4 邳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戴圩街道林子村、戴圩街道林子村林子一组、戴圩街道林子村林子二组、戴圩街道林子村林子三组、戴圩街道林子村林子四组、戴圩街道林子村林子七组、戴圩街道戴场村、戴圩街道戴场村戴场二组、戴圩街道戴场村戴场三组、戴圩街道戴场村戴场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邳州市人民政府将于2022年4月2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邳州市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5 邳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土山镇街南村、土山镇街南村南门七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邳州市人民政府将于2022年4月2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邳州市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6 邳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运河街道河湾社区、运河街道河湾社区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邳州市人民政府将于2022年4月2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邳州市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来源: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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