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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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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茕宝贝 发表于 2022-5-16 14:0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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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茕宝贝
2022-5-16 14:01:44 4443 0 看楼主
本期案例分享

Case sharing

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因装修涂料质量问题的诉讼案例。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所参与了对涉案大堂灯的水晶球材质和光源灯珠的瓦数检测鉴定环节,并出具了质量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并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01
案情回顾

2012年,石某和某宾馆双方签订由石某承包宾馆装修工程的合同,确定好了完工工期并约定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否则支付违约金。该工程完工后,在后期宾馆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装修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

02
鉴定过程

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大堂灯的水晶球材质和光源灯珠的瓦数进行鉴定。华碧鉴定结论认定送检的2个水晶球材质均为玻璃。表面标识“12V DC 1W”的光源灯珠的功率为0.66W;表面无标识、内有灯丝的光源灯珠直流12V和直流24V条件下未点亮,110V交流电压条件下的功率为15.73W。

03
案件审理过程

根据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的大堂主灯应当采取气泡水晶球,光源为12V20W低压灯珠。根据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显示,原告装修的大堂主灯并不符合该约定。原告虽称,行业内的气泡水晶球均非真正的水晶,皆为玻璃材质,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行业标准或其他可充分证实的证据。原告称,被告在验收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案涉工程已整体交付使用长达9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大堂主灯的材质等问题并非普通人在验收时可轻易分辨的,原告使用不符合约定的灯具进行装修,违约行为持续存在,亦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04
法院判定

根据双方的约定,装修工程所采用的大堂主灯不符合约定,法院酌情调整以未尚欠的装修款为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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