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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聊一聊非法采矿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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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先锋 发表于 2022-7-28 12:1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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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先锋
2022-7-28 12:19:58 15379 0 看楼主
近年来,非法采砂挖矿毁林现象屡禁不止






        近日,河南省确山县桐柏交界省道206沿线爆出的非法采砂挖矿毁林相关照片更是触目惊心。许多人受利益的驱使,成为其中的一员,殊不知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以下是来自央广网的一条新闻报道





        以上文章来源:央广网
        图片制作:宸硕法律咨询
        下面结合一个小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2016年11月底,王某、祝某、彭某经李某介绍,认识于某、姜某,并与二人商定:以每吨人民币350元的价格收购叶腊石。

        同年12月1日至21日,于某组织、雇佣艾某1等工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花沟地区盗采叶腊石。期间,王某负责出资,祝某、彭某负责工人接送、把风放哨、叶腊石过磅运输,李某负责将部分叶腊石粉碎并收取加工费用。

        同年12月21日20时许,于某、艾某1盗采时被石头砸伤。同日,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盗采后遗留的矿洞内叶腊石岩体积为34.174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124735.10元。后,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某伙同祝某、彭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叶蜡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

        李某在明知王某、祝某、彭某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介绍于某、姜某为他们盗采叶蜡石,还加工、收购叶蜡石,其行为属于非法采矿罪的共犯,亦应以非法采矿罪惩处。

        王某、祝某等人盗采矿石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情节严重。

        另,本案除了退赔十二万四千七百三十五元一角的赃款之外,还判处共计2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罚金刑,不仅是要让犯罪分子付出代价,也是为了在社会上起到宣传教育的目的,让人们能够清楚的认识到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以及带来的严重后果,引导人们采用合理、合法教育手段创造财富。
        以上文章来自宸硕律师事务所:张素芳

以上内容为公众号宸硕法律咨询原创内容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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