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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退婚!只因女友发现了他的这个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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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yffuuy 发表于 2023-1-4 15:1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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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yffuuy
2023-1-4 15:11:08 20384 0 看楼主
婚姻,就像是一场「赌博」。为了一个人,赌上自己的余生。赢了,过好这辈子;输了,过好下辈子……所以,如果“开赌”前,觉得自己赢不了,那一定要及时、理智地收手。
有一段时间,网上一个“被退婚”的帖子,引发网友热议。



小伙一年违章15次,被扣30分,女友觉得这是个问题,而他却觉得不至于上纲上线……所以,两人出现了以下灵魂对话:






于是,看戏的网友们,也开始了站队。
一小部分人觉得:人非圣贤,孰能不违章?不能因为这点小事,就否定一个人的所有。
而大部分人认为:车品见人品,行车安全不是小事,一个对生命都不负责的人,要如何对一个家庭负责?
一句话,一个行为都是一个人三观的表现,所以在婚姻面前,任何小题都值得大做!
除了像这样的急刹车,还有很多活生生的感情经历,也让适婚青年男女,来了一次最直接的“三观碰撞”。

01

事件回顾
甲男与乙女有婚约关系,未登记结婚。甲男因犯罪被刑拘,由甲男家属及其未婚妻乙女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甲男辩护。后甲男刑满释放,甲男出来两个月后乙女找到律师咨询甲男不同意解除婚约并跟踪骚扰该如何解决。经过耐心的询问律师了解到乙女之所以要解除婚约,系因甲男故意隐瞒其四处举债的事实,在乙女明确让甲男作出保证后,其仍在乙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债,并且不断有出借人找上乙女向其要债,乙女不胜其扰,同时亦对甲男失去了信任,故要求与甲男解除婚约。



谁曾想,甲男拒不同意解除婚约,亦不同意双方家庭心平气和处理解除婚约的事情,在乙女家庭主动积极沟通的前提下,亦表明拒绝沟通的态度。甚至甲男在出狱后,三番两次至乙女工作单位闹事,导致乙女丢失工作,现乙女在新单位上班,甲男同样采取跟踪骚扰的方式干扰其正常工作。为解决此事乙女向街道妇联求助,街道妇联一直在做甲男的思想工作,邀其面谈并且从未放弃说服,并且介绍乙女至律师事务所处咨询。于是乙女找到律师咨询此事该如何解决,是否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婚约。



02

办理过程及结果
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若甲男一方愿意沟通调解,那么由其提出同意解除婚约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但甲男是拒绝沟通的态度,并且不同意解除婚约。双方订婚时甲男给付彩礼现金及黄金首饰,现甲男提出要求若解除婚约乙女需退还全部彩礼及所有支出包括猪肉、香烟、酒饮料、水果等等的费用,并且按照月息1分并且是复利支付利息。





而乙女在甲男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其刑满释放期间,乙女作为未婚妻一直为其不辞辛苦的奔波,为其找律师花费律师费,在其羁押期间一直给其打生活费,在此前甲男也一直刷乙女信用卡消费,乙女为甲男支出10几万元,所以本案双方就返还彩礼部分无法达成一致,甲男更是拒绝沟通不同意调解并且跟踪纠缠,乙女不胜其扰,向金律师咨询可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基本为婚约关系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即男方,被告为婚约关系的女方或者作为彩礼接收方的女方父母,因婚约关系不属我国现行法律保护范围,女方若单就解除婚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极大可能不予受理。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虽不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但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前提的,只要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在我国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是唯一条件。后经金律师的调解劝说,甲男同意不再跟踪纠缠乙女。

03

律师说法

        本案若走司法突进有两个难点:一是婚约关系不属我国现行法律保护范围,单就解除婚约提起诉讼法院极大可能不予受理。二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基本为婚约关系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即男方,被告为婚约关系的女方或者作为彩礼接收方的女方父母,现在的情况是女方要求起诉解除婚约,并非男方,女方系接收彩礼一方而非给付彩礼一方,故无法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而且甲男只是跟踪,也未实际侵害乙女的合法权益,故也无法向公安报案。最好的方案还是由律师居中调解,让双方当事人有效沟通,争取让甲男放下心中的偏见与怨言,好聚好散。



婚约是从古代就一直承袭下来的风俗习惯和特色传统文化,至今也普遍流传并且也将持续流传,由此婚约和婚约财产纠纷是现实中长期存在并且普遍存在的现象。鉴于我国的这种现实情况,最好和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将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起来。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出台,加上媒体的宣传,以及普法力度的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升,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思想观念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



在现阶段我们虽无力改变这种“陈规陋俗”,但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适用法律的统一性,以及解决问题的现实性,为解决这种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将其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可以把原先体现在法律解释、相关民事政策中关于婚约效力的态度上升为法律,在婚姻法中明确宣告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婚约,并为婚约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切实可行的依据,为一方当事人解除婚约以及解决婚约财产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这样有法可依,可以实现法律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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