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信息网

标题: 赵万一:论我国《公司法》的绿色愿景及其法律实现|前沿 [打印本页]

作者: rambo2277    时间: 2023-4-19 10:38
标题: 赵万一:论我国《公司法》的绿色愿景及其法律实现|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赵万一:《论我国〈公司法〉的绿色愿景及其法律实现》,载《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

【作者简介】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教授。
全文共3770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我国虽于2018年启动了对《公司法》的新一轮大规模修改,但对于其修改目标、修改理念乃至修改内容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皆尚未达成共识。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于应当如何把握《公司法》的国际发展趋势与中国问题不甚明晰。目前我国《公司法》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对公司存在价值的误读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公司主体性的忽视,另一个则是效益优先理念绝对化导致的对公司道德约束的匮乏。如何在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中加入必要的伦理支撑从而强化其正当性价值?公司制度应如何实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救赎?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赵万一教授在《论我国〈公司法〉的绿色愿景及其法律实现》一文中,着眼于绿色原则的自然和社会双重内涵,揭示在我国《公司法》中嵌入绿色元素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说明绿色元素植入公司制度的方式与路径。

一、

在《公司法》中嵌入绿色元素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中之所以必须包含必要的绿色元素,主要基于四方面的原因。首先,完善公司治理、助推公司实现以营利为核心的多重价值目标的需要。由于公司聚合了各种利益纠葛,公司治理不能简单地以营利作为唯一目的,相关制度设计应符合经济原则与社会利益原则。其次,促进实现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制定绿色要素型《公司法》是实现世界范围碳中和、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域外适用效果和较强的制度溢出效应,通过在其中植入绿色元素有利于加强各国之间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方面的合作共赢。再次,增强社会治理有效性的需要。良善治理的精髓是以人为本,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共赢,其实现在法律之外,还需借助于道德、习惯等社会调控工具的共同作用。将绿色理念等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纳入公司法律制度,不但能够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也能有效促进社会治理的实现。最后,促成公司良好人格的培育和社会责任义务实现的需要。我们必须坚决克服法律功利主义的桎梏,从目的性价值上对公司法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绿色元素能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提供坚实的伦理保障和信仰基石。
二、

我国在《公司法》中嵌入绿色元素的现实可能性
第一,法律制度本身所隐含的强烈道德意蕴,为嵌入绿色元素提供了丰富的规则营养。道德本身对公司行为的塑造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必要道德元素也为公司法提供了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从实践层面来说,尽管公司法中存在较多技术性规范的设计要求,但这不能作为否定其道德性规范设计的充足理由。公司法追求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该协调发展理念与道德包容性要求相吻合。

第二,基于社会角色转变而发生的对公司主体地位的重构,为嵌入绿色元素提供了坚实的主体基础。一方面,公司应当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完美统一体。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是兼具多种社会属性和多重价值诉求的“复杂人”,不应把实现效益作为唯一追求,其行为应符合多重的价值目标,有其自身道德信念。“复杂人”的角色定位为公司法提供了良性的绿色主体类型支撑。

第三,国家对市场主体由行为管控向行为促进的转变,为嵌入绿色元素提供了坚实的监管基础。为顺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国家对公司的态度发展呈现出由管控向赋权转变的良好态势,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样遵循了从管制到促进、从限权到赋权的发展要求。这种基于公司自治所产生的内控协调发展理念与公司法的绿色发展要求完全一致。

第四,人类文明通过不断扬弃和积淀而形成的绿色理念共识,为嵌入绿色元素提供了坚实的信仰基础。文明的核心要求是克制、和谐与共享,该文明理念与我国所极力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完全兼容。同时,绿色理念是绝大多数法律应当共同践行的主张。目前,我国在《民法典》第9条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为包括公司法在内的许多后续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和指导。

三、

在《公司法》嵌入绿色元素的法律实现方式
(一)绿色原则在《公司法》的表达

我国在进行《公司法》修改时可借鉴《民法典》的做法,在总则中直接抽象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应包括自由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社会责任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应作为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作为具体制度设计的主要实现目标贯穿《公司法》的始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类型的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公司内部权利义务的安排、公司对外行为的决定等。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相对于民法,以《公司法》为核心的商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更高的要求。为此,一方面应提高企业的内部自律性以减少企业失信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则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强制提高企业的守信意识和增加其失信成本。

第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作为最重要市场主体的公司需要确定的秩序。然而,维护交易秩序仅仅是维护交易安全的中间目的,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保障交易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实现公司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本身就是公司绿色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四,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是公司作为社会组织对社会应负的义务。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原则对公司行为的指引,一方面提高社会责任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将其上升为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则应将社会责任要求具体落实到公司行为的主要方面,建立完备的集法律性、伦理性和经济性三位于一体的社会责任体系。

(二)绿色元素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其一,内部治理中的绿色元素,即公司合规制度的引入。我国现行《公司法》是通过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救治企业的伦理失范行为。但是,社会责任并不能涵盖道德要求的全部,应将道德要求转化为合规要求,充分发挥《公司法》作为合规制度主要载体的作用,一方面将遵守合规要求规定为公司组织、公司负责人和公司员工的一项基本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嵌入的方式将合规要求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

其二,公司资本制度中的绿色元素,即道德资本的引入。为遏制资本逐利引发的恶害,更重要的是通过丰富资本内涵,引入道德资本的概念。如今,道德资本不但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资本形态,而且是已为社会实践所认可的资本形态。承认道德的资本属性有利于将这种道德评价转化为经济性的激励和约束,从而为道德要求的实现提供良好经济基础。为此,一方面应在法律中明确承认道德资本的存在价值,允许公司以商誉等进行出资,另一方面严格限定商誉出资的程序、比例及其作价方式。

其三,公司决策行为中的绿色元素,即引入网络股东会。应根据《公司法》的特点,具体设计具有绿色元素的法律制度,包括在现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基础上引进“网络股东会”制度。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参与公司治理,不但有利于提高股东会的决策效率,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和费用,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提高股东的参与比例,激发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从而有利于公司内部治理的完善。

其四,公司主体存续中的绿色元素,即强化主体维持制度。为了实现企业维持,有必要建立非破产公司重整制度,一方面阻止因企业解体而引发的经济价值丧失,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公司自身的积极性,督促其通过多种方式努力化解经营风险。为了与非破产重整制度相配套,还应建立困境公司的识别与干预制度,充分发挥外在环境的支持作用,在公司内部建立由公司主导的危机管理委员会等。

(三)《公司法》中绿色元素的具体实现方式

首先,我们应适当拓展软法规则,打造更具理性和柔性的《公司法》。软法规则的作用目的是通过对公司行为的自觉理性控制,实现对公司个体任性与偏私行为的约束或抑制,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软法规则的调整目的。一是赋予道德规则以适度的弹性适用空间,在公司法视野下,软法规则除了进一步对《民法典》中公序良俗要求进行具象化处理之外,还应赋予商业惯例等一定的法律部约束力。二是扩大交易习惯的适用领域,为此一方面应扩大交易习惯在公司法中的适用范围,将其延伸到公司治理领域,另一方面赋予交易习惯以更高的法律效力,即可有条件地优先于《民法典》的一般规则。

其次,我们应进一步限缩《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打造以自治为核心的新型《公司法》。为了实现公司的自治性要求,首先应弘扬公司的权利观念,其次是精确梳理行政干预的界限和限度,将其严格限定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范围之内。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独立规则、效力切断规则、效力综合决定规则等,为公司法修改指明方向,即尽量减少对公司主体存续的干预和对公司日常行为的监管,变管制和管理为服务和保障。同时,应确立商业判断规则,为公司及其经营者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豁免,强调司法判断、行政判断不能代替商业判断的理念。

再次,我们应强化《公司法》中的激励条款,充分发挥法律对公司活动的引导推动作用。首先必须赋予公司以较大的设立与运营的自主权,允许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意愿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治理模式。同时还应充分满足公司内在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公司的内在活力。一方面应设置更多的激励条款,另一方面应以自由为导向,建立以自治为核心的新型公司理念。

最后,我们应改变刑法介入公司活动的理念和方式,塑造公私兼容型的新型《公司法》。第一,坚持民事责任独立思维,弘扬刑民区分理念。公司因其行为违法或违规而遭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时,该种制裁只应产生行政法或刑法上的适用效果,并不会当然导致其民事行为无效。第二,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树立刑事服务于民商事的观念。第三,改变刑法对公司活动的介入方式,直接在公司法中设计刑罚规则,将刑法对公司活动的干预由外挂式改为内嵌式。

四、

结语
面对剧烈变化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进步,我们必须对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将更多绿色元素植入公司的制度设计之中,并实现从效益导向型公司法向效益与公平兼容、主体自治与道德规训并存的绿色要素型公司法转变。在具体建构内容上,应确立自由、最大诚信、交易安全维护、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通过拓展软法规则,实现内部治理的绿色、公司资本制度的绿色和公司决策行为的绿色等要求,打造更具理性和柔性的公司法,并通过降低监管成本,实现由市场主体监管法向市场行为促进法的转变,同时改变刑法介入公司活动的理念和方式,塑造公私兼容型的新型公司法。

推荐阅读

1.公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订内容与深度分析的重点文献 | 资讯
2.杨永清、潘勇锋:公司法修订若干问题探讨 | 前沿

3.吕忠梅: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构造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前沿

文字编辑:颜佳怡图文编辑:杜文心

【温馨提示】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规则的改变,未对本公众号设置星标关注的读者,将难以第一时间接收到本公众号每日发布的前沿讯息!星标关注操作指南如下:

(, 下载次数: 53)






欢迎光临 邳州信息网 (https://www.pzxx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