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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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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欢迎你
2023-5-19 10:23:20 2452 0 看楼主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简析

一、资助参保政策

1.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300元/年,个人缴纳50元/年。

3.对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250元/年,个人缴纳100元/年。

4.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175/年,个人缴纳175元/年。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持证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340元/年,个人缴纳10元/年。

6.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资助参保政策分别按照《关于印发<安庆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民优字〔2008〕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太政办秘〔2014〕164号)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保报销政策: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参保县域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起付线40元,2023年度报销限额为150元。

2.“两病”门诊待遇: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享受人员,在“两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比例报销,全年累计不超过150元;7月份以后纳入的,当年最高支付限额按75元执行。

3.慢特病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患有我省79种慢性病或特殊病(简称慢特病)的,经医疗专家鉴定后可以享受相关病种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待遇。

关注“太湖医保”微信关注号,回复“慢性病”可在线浏览慢性病申请操作视频及慢性病病种目录。

4.大额普通门诊待遇:非慢特病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报销,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5.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享受报销待遇,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均不相同,级别越低的医疗机构起付线越低,报销比例越高。




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病门诊累计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以享受第二重保障,即大病保险待遇。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政策实行倾斜支付,主要是起付线减半执行,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人员类别

大病保险

起付线

大病保险

封顶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分段支付比例

5万元以内段

5-10万元段

10-20万元段

20万元以上段

普通居民

2万元

省内:30万元

省外:20万元

60%

65%

75%

80%

特困人员

低保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

1万元



65%

70%

80%

85%

备注:大病保险封顶线不叠加计算。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中既含省内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又含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执行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政策。
四、医疗救助政策
1、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同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如果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很重的,还可以享受倾斜救助待遇。

人员类别

救助标准

起付线

救助比例

救助年度限额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再次救助,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特困人员

0

90%

5万元

低保对象

0

75%

5万元

返贫致贫人口

1500元

70%

5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000元

60%

5万元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3000元

60%

5万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0000元

50%

3万元

温馨提醒:需要前往异地就医的参保居民,请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温馨提醒:需要前往县域外就医的参保居民,请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条件及流程。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已纳入支出型困难家庭管理;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范围;4.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凡认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安庆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和依申请救助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3.费用发票或医保结算单或医保个人就诊台账;4.银行账号(复印件);5.其他资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编 辑 | 方华枝  张小敏

审 核 | 刘应华  刘   燕

主办单位 | 太湖县医疗保障局

运营单位 | 太湖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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