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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沛县这地方将行动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天下无敌522    时间: 2019-11-28 16:51
标题: 沛县这地方将行动了
已经进入倒计时,10月15日,这是沛县大屯对无牌无证的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等“三小车辆”依法进行整治规范的开始时间!








禁行公告

一、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改装、销售《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举的车辆上牌目录以外的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

二、严禁未纳入国家机动车登记范围,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电动四轮车,机、电动三轮车(快递车、环卫车和限时限路段载农产品机、电动三轮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以下区域行驶:南起天津路平安宝鼎以东路段、北至北京路(含本路段)、东起253省道(老沛龙公路)、西至南京路(含本路段)

三、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共区域乱停乱放。

四、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越线,严禁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逆向行驶。

五、严禁快递电动三轮车过渡期内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六、严禁残疾人代步车在禁行区域内滞留乱停、违法载客。

七、载农产品机、电动三轮车(严禁拼装改装、加装车篷车斗、加长加宽车身、加大电机功率)每日晚19时至次日早7时可通过北京路进入中心区菜市场,严禁在限时限路段外通行。

八、公安、交通、城管、市场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联合整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车辆予以扣留,对各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九、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子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一、非法生产、组装、 改装,销售电动三、四轮车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校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上道路行驶的车辆

(一)驾驶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一次被查获的,驾驶人如无驾驶证(C2及以上),根据相关规定,罚款1000元,同时对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罚款200元,扣留车辆,待车主提供相关手续(发票、合格证)后予以放行;驾驶人如有驾驶证(C2及以上),对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罚款200元,扣留车辆,待车主提供相关手续(发票、合格证)后予以放行。

被处罚过的当事人再次被查获的,对无证驾驶的(C2及以上)。依法予以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驾较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路行驶的行为,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对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待车主提供相关手续(发票,合格证)后予以放行。当事人如有驾驶证(C2及以上),对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并对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待车主提供相关手续(发票,合格证)后予以放行。

(二)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一次被查获的,驾驶人如无驾驶证(D证),根据相关规定,罚款200元,同时对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驾驶行为,罚款200元,扣留车辆,待车主提供相关手续(发票,合格证)后予以放行。驾驶人如有驾驶证(D证),对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罚款200元,扣留车辆,待车主提供相关手续(发票,合格证)后予以放行。

被处罚过的但是人再次被查获的,对无驾驶证(D证)的,罚款2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驾驶行为,罚款200元,扣留车辆,待车主提供相关手续(发票,合格证)后予以放行。对有驾驶证(D证)的,对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罚款200元,扣留车辆,待车主提供相关手续(发票,合格证)后予以放行。

(三) 驾驶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运营(拉客)的:

一经查获,公安部门对驾驶人将予以罚款并处拘留,同时扣留车辆,待车主提供相关手续(发票、合格证、保险单)后予以放行。

(四)依法予以扣留的“三小车辆”,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手续并主动接受处理的,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提供相关手续接受处理的,对被扣留车辆依法予以销毁。

(五)驾驶机动三轮车违反禁区通行规定行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机动车、电动车乱停乱放的,由公安、城管结合部门职权予以处理。

四、对整治工作中,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采取暴力等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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