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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遗失被恶意使用 牢记这几点再也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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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时间:
2020-2-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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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遗失被恶意使用 牢记这几点再也不怕
身份证是一个人的身份证明,在现代社会,没有身份证可谓是“寸步难行”,坐不了火车、飞机,住不了宾馆,如果路上遇到警察盘查,由于无法提供身份证,会让自己陷入麻烦之中。而且,身份证丢失后,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有的人一觉醒来,突然收到了银行的欠款催款通知书,告诉你欠了银行的钱,如果不还钱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有的人莫名其妙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一旦身份证丢失,我们应当怎么办呢?一般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补救:一是办理挂失; 二是尽快到公安部门申领补办身份证。挂失是为了避免身份证被人冒用办理通信、银行等业务,被人恶意欠费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身份证挂失是自愿的,可以在当地较大的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登报声明身份证已作废。公示期满后,你就不必再担心那个丢失的身份证给你带来什么麻烦了。
然而,2010年3月底,公安部曾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丢失身份证后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公民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如果没有办理挂失,或者在挂失之前或是公示期间,身份证被人冒用了怎么办呢?根据公安部的解释,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种救济方式就是补领。根据2015年12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身份证可以在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就减少了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的风险。根据媒体报道,2016年 10月公安部已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并已上线试运行。这个系统首先会在银行试点后提供给社会各用证部门,与现有的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联网核查,从而实现所有丢失或被盗居民身份证即时失效,无法在社会上继续使用。所以,一旦发现身份证丢失、被盗,应及时就近就地申报挂失并尽快补领新证,有效期满及时换领新证并交回旧证。此外,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居民可随时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第十七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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