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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立法惩治失信 亵渎英烈拟列为严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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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83 发表于 2019-8-23 09:5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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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83
2019-8-23 09:50:15 3273 0 看楼主

喝了酒开车,不仅可能会受到刑事追责,还会上失信“黑名单”;在高铁上“霸座”耀武扬威,今后可能连高铁都没法坐了……8月20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初次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在多项创新举措上均反映了南京特色。比如,拟将亵渎英烈等行为纳入联合信用惩戒,体现了南京特殊的历史厚重感。此外,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议将酒驾等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范畴。该条例草案通过后,南京或将成为全国第9个为信用立法的城市。

【立法背景】

南京超六成受访者呼吁加快信用立法

近年来,社会失信行为依然多发、频发,引发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研究机构3000多份抽样调查分析,南京有63%的受访者呼吁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尊民愿、顺民意。今年初,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项目。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牵头并联合多位代表提交了《关于加快信用立法,推进诚信建设的议案》,呼吁立法惩治“霸座”、“老赖”、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现代快报对此进行了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此后,南京社会信用地方立法迅速启动。8月20日,受市政府委托,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许明,对《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进行起草说明。许明表示,为有力支撑立法工作,南京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任组长。小组开展多方调研,充分借鉴上海、厦门等地信用条例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内容,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

为信用立法,南京有着一定的“信用”基础。2017年南京成为首批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2018年又获得四个国家级奖项……南京是国内较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城市之一,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践积累,在全国各城市中走在前列。联合奖惩的信用监管机制,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物业管理、文明交通管理等领域已经被广泛应用,诸如“南京市民诚信卡”等已成为品牌工程,其工作思路在全国多地推广。尽管如此,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还很不平衡。

【重点关注】

亵渎英烈拟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近年来,屡屡曝光的高铁霸座、学术不端、骗保、逃票等行为不断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这些也是条例草案关注的重点。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条例草案对自然人失信信息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包含涉及学术不端、医闹、霸座、逃票等多个社会热点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议对失信信息进行完善,增加了酒驾等情形,将“酒后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等纳入了失信信息。

如果行为更为恶劣,还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列出了六种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关于亵渎英烈的行为。条例草案拟明确,将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等意识形态领域的严重不文明行为纳入联合信用惩戒。

去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立法形式对英雄烈士进行保护,并写入相关条款打击“精日分子”。此外,2018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中,还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条例草案英烈等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将再次从立法层面,严惩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轻微偶发失信或可豁免

眼下,南京正在举全市之力建设创新名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手段。

对此,条例草案追求创新引领,注重推动市场信用信息融合使用、强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提出豁免清单制度设计,鼓励履责纠错,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现实生活中,失信行为肯定有轻重,是否所有都会纳入失信名单?”对于公众的疑问,条例草案对此也有回应,明确关于失信行为的惩处并不是“一刀切”。

条例草案提出,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对于“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免予实施惩戒。

不过,信用主体将由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通过失信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履责纠错、依法开展活动。重点关注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信用主体在有效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转为失信主体。

信用也有修复的机会。条例草案明确,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

长三角地区、南京都市圈未来深化“信用合作”

长三角一体化,深化合作领域,信用合作不能缺位。随着交通、政务等一体化“加速”,社会信用一体化建设也提上日程。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呼应了长三角和都市圈一体化战略,明确区域社会信用建设合作工作路径。其中提到,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开展合作交流,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

同时,发挥在南京都市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会同都市圈城市建立协作机制,推进信用制度共建、信用平台共联、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共用,开展南京都市圈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互认和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加快都市圈城市信用一体化建设。

【信用奖惩】

失信将被联合惩戒,守信便利多多

如果信用信息良好,开办企业、申请补助,一路都能“畅通无阻”;而如果你上了失信“黑名单”,有可能举步维艰。

条例草案明确,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南京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信用信用,关键在用。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单独设置了“社会信用应用”一章,拟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在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上,包括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等;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证照过程中,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而在失信惩戒上,不仅以上优待享受不到,还将受到相应限制。如果是严重失信,则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相关行业、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

【隐私保护】

信用信息采集,不得侵犯商业和个人隐私

作为个人信用“身份证”,信用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就业就学、资格资质等信息。不少人担心,这些信息被广泛采集后,存在安全风险。

对此,条例草案要求,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采集,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其归集、采集、存储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归集、采集、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违法责任。其中,信用服务机构擅自采集、买卖、传播社会信用信息或者出具虚假信用评级评价报告的,由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伪造、变造信用主体授权材料,获取他人非公开信息,给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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