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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2小伙因为这事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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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邳帝国006
2021-8-29 15:48:14 7092 0 看楼主
现实生活中,切不可贪图小便宜,随意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一不小心,你就可能涉嫌犯罪。日前,邳州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用一次银行卡获利千元?
魏某、靳某步入社会后,感觉努力工作很辛苦,总想找“捷径”,想着不劳而获。2020年底,魏某、靳某听到朋友汤某某说只要把银行卡拿出来给他用,用手机银行操作转钱,就能一天拿到1000多元的好处费!魏某、靳某听后激动不已,迅速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并都开通了手机银行,还绑定微信、支付宝。

2020年12月到2021年1月,被告人魏某、靳某在汤某某的组织下,先后在邳州市运河街道榴莲糖果酒店、格林豪泰酒店、铁富镇布丁酒店等地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汤某使用,一有进账就立刻从账户中转到指定的账户。二人本来就心存疑惑:正常情况下怎么会使用到别人的银行账户?经过这样频繁的转账,二人心里明白这肯定是违法犯罪的钱款,但为了获得好处费,仍然心存侥幸继续干下去了。

经查实,经魏某银行卡的银行账户结算,支付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赃款达48万余元,经靳某银行卡转移赃款34万余元。其中一天之内转移赃款甚至能够达到几十笔,涉及到的电信诈骗被害人20余人,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赃款在几秒钟内被转移到其他账户,给追赃挽损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法院审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不法分子为了隐瞒或掩饰违法犯罪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租借、买卖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洗钱”,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切莫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无论是高额的利益诱惑、还是熟人的“借我用用”,都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为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拿给他人使用,更不能明知他人犯罪还帮助其“洗钱”,否则就会陷入犯罪的泥沼,付出不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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