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袁健晖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袁健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96.87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袁健晖尚未退出的赃款及孳息。 ![]()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袁健晖利用担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北海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柳州市柳城县新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新、北海市公安局原干警李某枢等人在项目承揽、案件办理、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索取、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54.8112万元。 ![]()
法院认为: 被告人袁健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袁健晖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退缴部分赃款,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袁健晖有索贿和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依法从严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袁健晖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袁健晖简介 ![]()
袁健晖,男,壮族,1960年10月出生,广西田阳人,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广西北海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1977.07--1979.05 广西隆林县知青农场插队 1979.05--1980.01 广西隆林县广播站临时工 1980.01--1983.01 中国人民解放军87202部队战士 1983.01--1985.07 广西苍梧县经委工人 1985.07--1986.08 广西苍梧县经委干部 1986.08--1991.02 广西梧州地区交通监理所干部 1991.02--1994.01 广西苍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其间:1991.10--1993.04在广西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函授大专班学习) 1994.01--1994.08 广西苍梧县公安局副局长 1994.08--1996.04 广西苍梧县公安局副局长、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1996.04--1999.01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苍梧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其间:1996.05--1997.11在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成人教育《专业证书班》学习) 1999.01--2001.04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委(其间:1999.01--2001.04在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政治法律专业学习) 2001.04--2003.02 广西灵山县公安局局长 2003.02--2004.08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灵山县公安局局长 2004.08--2006.08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2006.08--2009.09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其间:2006.10--2007.01在广西钦州市委党校第一期县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8.07--2009.07 挂任广西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副总队长>) 2009.09--2011.08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 2011.08--2011.09 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11.09--2013.02 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局长(副厅长级)、党委书记 [2] 2013.02--2016.06 广西北海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来源:崇法之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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