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睢宁县医疗保障局发布了2024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睢宁五一医院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违反医保医药价格收费政策案
在2024年度第二轮次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检查中,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检查组对睢宁五一医院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结算数据和病案审核中发现睢宁五一医院存在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违反医保医药价格收费政策的违约行为。 2024年8月21日,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2024年度《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一级)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的”、第四项“违反医保医药价格收费政策”之规定,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做出如下处理: 1.违规费用59274.34予以追回; 2.上缴违约金11854.87元; 3.扣除2024年年度考核分2分。
案例二:睢宁观音医院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违反医保医药价格收费政策案
在2024年度第二轮次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检查中,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检查组对睢宁观音医院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结算数据和病案审核中发现睢宁观音医院存在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违反医保医药价格收费政策的违约行为。 2024年8月21日,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2024年度《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一级)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的”、第四项“违反医保医药价格收费政策”之规定,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做出如下处理: 1.违规费用28536.36元予以追回; 2.上缴违约金5707.27元; 3.扣除2024年年度考核分2分。
案例三:睢宁惠民医院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违反医保医药价格收费政策案
在2024年度第二轮次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检查中,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检查组对睢宁惠民医院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结算数据和病案审核中发现睢宁惠民医院存在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违反医保医药价格收费政策的违约行为。 2024年8月21日,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2024年度《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一级)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的”、第四项“违反医保医药价格收费政策”之规定,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做出如下处理: 1.违规费用79739.5予以追回; 2.上缴违约金15947.9元; 3.扣除2024年年度考核分2分。
案例四:睢宁县双沟镇中心卫生院先取药后补刷卡、多次购药累计或合并刷卡案
2024年7月,睢宁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人员在开展对村级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专项核查中发现,睢宁县双沟镇中心卫生院下属孟圩村卫生室、双西村卫生室、苏杭村卫生室在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存在先取药后补刷卡、多次购药累计或合并刷卡等违约行为。 2024年8月21日,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2024年度《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一级)第四十二条第十五项“先取药后补刷卡、购药后分解刷卡、刷卡后分开取药、多次购药累计或合并刷卡”之规定,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做出如下处理: 1.违规费用1984元予以追回; 2.上缴违约金396.8元; 3.扣除2024年年度考核分1分。
案例五:睢宁县睢城镇睢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实际入库、出库数据与进销存管理数据不一致案
睢宁县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7月22日接到群众举报、2024年7月24日接到县委督查室转交人民来信,采取对睢宁县睢城镇睢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虹社区卫生室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该院存在药品实际入库、出库数据与进销存管理数据不一致的违约行为。 2024年8月21日,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2024年度《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一级)第四十五条:对于乙方药品、医用材料实际采购票据、实际入库、出库数据与进销存管理数据不一致的或与结算数据不符的,根据差异金额(差异数量×单品零售价)每次按以下标准处理:第二项“500<差异金额≤20000,按差异金额的30%缴纳违约金,逾期不执行的在结算款中扣除,并扣除年度考核分1分”之规定,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做出如下处理: 1.上缴违约金3116.4元; 2.扣除2024年年度考核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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