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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监测商家信息”有助强化平台履责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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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飞祥 发表于 2018-10-29 15:26: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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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飞祥
2018-10-29 15:26:44 3279 0 看楼主
作者:堂吉伟德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并按期公开;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9月17日起,由北京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依据有关法律和行业政策规定起草的《网络交易平台办事合同》示范文本,将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交易平台办事合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就入驻事宜而签订的规范性合同文本,对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庇护各方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利益具有兜底作用。不外,从实践来看,要发挥合同的规范作用,得先让合同文本自身先科学化、合理化起来,并通过实践而不竭完善。《网络交易平台办事合同》作为部门规章,对实现合同的规范化具有指向与约束功能。故而,按照实践经验与现实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可以增大权利庇护的“最大公约数”。

比拟于旧版而言,此次新版《网络交易平台办事合同》示范文本具有诸多创新之处,比如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使得平台方的“第三方责任”和“连带责任”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同时,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的新规出台,一方面对平台方支配此笔资金的权力进行了约束,避免了其任意使用“惩罚权”而损及入驻商家的权利。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公开要求,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避免误会而引发的矛盾。若再出现因质疑“不法冻结商家资金”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程序公开确定,平台究竟是“钓鱼执法”还是切实庇护消费权利,从而实现结果公平。

在“平台方——商家——消费者”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平台方的发挥着连接两端的纽带作用,在利益庇护中也扮演着利益均衡器的角色。在现实中,一些电商平台之所以假货相对严重,而一些商家甚至从一个平台被打出来后,又很快附身于另一个平台,继续贩售假货逐利而扰乱市场秩序,跟平台方是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有着直接关系。如果平台方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家的行为实时进行监测,及早发现风险苗头才能果断采取办法,那么关停、罚款和先行赔付等后续手段,才能有序跟进,从而最大化净化平台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反之,则可能放弃自身责任并对销售假货的行为听之任之,有意放纵不法商家的行为。

虽然商家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承担“第一责任”,不外平台方履行第三责任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以合同要件的形式,对平台方“应监测商家信息”的义务明确下来,减少“不干我事”的傍不雅观心态,压缩其推卸责任的空间,既可以促进连带责任的具体化,又有利于增强平台方履行监督责任的自觉性,变被动应对到主动打假,从而让打假自净和联动模式成为常态,使平台方成为打假资源的起源点和集散地。

此前的种种案例表面,平台方在打假方面承担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其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发现问题,并采取限制商家权利、取消推广链接、降低商家甚至关停等办法,又可以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形成政企联动和合作打假的机制。真打假和敢打假取决于责任与决心,解决平台方打假动力不足的问题,以法律化实现法治化是破题之道。(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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