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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房产夫妻共有,无情丈夫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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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的兔子 发表于 2018-11-22 20:1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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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的兔子
2018-11-22 20:15:01 2841 0 看楼主


马兰与张强经人介绍于2005年3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不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套房产,价格70万元,由于政策原因,房产证只登记张强一人名字。婚后张强婚外恋,2012年11月,马兰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各拥有50%份额。判决生效后,法院要求张强配合拔除原房产证,增加马兰份额,张强一直拒不服从,始终也没有变换此房产证。此房产一直由张强和儿子使用。由于马兰是外地人,离婚后没有本身住房,工作也不不变,过上几乎颠沛流离生活,所以一直向张强索要该房产份额,张强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分割房产。马兰为避免后期无休止的纠纷,尽快解决住房问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共有房产。

法庭审理期间,张强辩称: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虽然已与马兰离婚,按一般传统应赠与二人的儿子所有。儿子在北京市某小学读书,即将升入初中,需要不变的居住环境,如将房子分割,儿子将居无定所,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判决分割涉案房屋,则该房屋也应归张强所有,因为涉案房屋是基于张强的身份条件审批下来的,属于两限政策房,具有保障解决被告住房的性质。

庭审中马兰也要求拥有该套住房,但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经北京某房产评估公司评估,该房估计为420万。后经法院反复调解,张强同意向马兰170万元作为房屋分割款,马兰放弃房产所有权,房产归张强所有。

共有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件来源于真实案例,读者如遇类似法律问题可关注并私信作者,作者将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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