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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出现问题能要求商家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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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道人
2018-10-21 09:07:11 4695 0 看楼主






2月23日,市民王先生到陕西省西安市走亲戚时,在西安市西北轻工批发市场内的“光大电子商行”购买了一套音响和配套电池及充电器,总价值830元。由于音响体积大、不便携带,商家让王先生留下地址电话,并口头承诺通过物流免费配送至三门峡。
2月28日,王先生收到货后,发现充电器无法为电池充电,经沟通,商家认可充电器质量问题并承诺再补发一个充电器。近日,王先生再度接到物流公司电话,需支付15元邮费才能取货,王先生认为此事很不合理。
“商品配件有问题,保修期也没过,商家理应全权负责,邮费也是售后办事的一部分,怎么能让消费者支付呢?”王先生说。3月13日,记者联系到了光大电子商行,一名姓杨的销售人员说:“王先生买的音响原本不含充电器,给他的充电器是为了便利消费者使用而搭配的赠品,赠品是我们从别处批量购买的,出现质量问题,我们也很无奈。”这名销售人员表示,充电器价值仅10元摆布,相对而言,15元的邮费确实较为昂贵。“我们只负责商品主体的售后保修,赠品问题不该该由我们担责。”最终,在记者的努力协调下,该电子商行承诺与物流公司对接并承担邮费,王先生稍后只需去取货即可。
对此,律师李娜表示:“经营者赠送赠品的行为是想通过赠品来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应当和出售商品一样承担责任。”据悉,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赠品时,经营者收取的是商品的价款,付出的是商品与赠品,消费者支付的是商品的价款,获得的是商品与赠品,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商品与赠品之和。“

这一法律关系应当在《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属于国家规定的实行‘三包’商品目录之列,经营者就应按照规定履责,如果赠品不在‘三包’目录之内,《消费者权益庇护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承担必要的退还内容。经营者不得以赠品不是商品、赠品无价等为由逃避责任。”李娜说,“若因赠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侵害人应当向消费者补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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