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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过期食品商家拒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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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_Hj 发表于 2018-10-24 19:5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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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_Hj
2018-10-24 19:52:32 3673 0 看楼主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判决支持消费者王兵要求某购物超市退还购物款6元并补偿1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7年2月27日,王兵在某超市购买了“欢乐家”牌生榨芒果汁一瓶及其他商品,该芒果汁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买时已超出保质期。同年3月6日,王兵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初,王兵向鄠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超市退还购物款6元并补偿损失1000元。鄠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查明王兵在某超市购买的“欢乐家”牌生榨芒果汁为过期食品,有原告提供的超市购物小票、芒果汁实物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为证。该超市则认为,王兵为职业打假人,明知食品已过期仍然购买,知假买假,不是正常消费者,只愿意按商品价格10倍补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庇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补偿金;增加补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对于被告只同意按商品价格十倍补偿之辩白意见,不予采纳。

审理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鄠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王兵购物款6元,并补偿损失1000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案结事了。(彭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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