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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结果却还是因男方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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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笑的猪 发表于 2018-11-22 10:0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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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笑的猪
2018-11-22 10:00:56 3405 0 看楼主


法润成华

弘扬法治精神 构建和谐成华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但是这早已经劳燕分飞的夫妻二人,

还有义务被对方的债务问题所困扰吗?

离婚协议约定了房屋的归属,但是未过户,

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吗?

今天小编就以案释法,告诉你!



2006年,伏某和徐某离婚,

协议约定伏某名下的房屋归女方徐某所有,

伏某享有居住权,这就是常说的离婚不离家吧。

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好了,

但是双方未办理相应的变换登记手续,

这可就惨了,离婚、离婚,没离干净!



2013年,双方将房屋变换为共有,

之后伏某与万某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

法院查封了房屋,

执行之路就此开始……

徐某以本身对房屋有全部产权为由提起了执行异议,

后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停止执行该房屋,万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不动产物权变换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物权的变换遵循公示公信原则。

本案中:

离婚协议虽然约定涉案的房产归徐某所有,但是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该协议仅对二人有约束力,不产生对外的公示公信的效力。

更不能由此产生物权变换的效力,物权归属还是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案外人异议一旦不成立,法院将不会裁定停止执行。

本案中:

因为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在将徐某的名字加入到房产证上之后,办理贷款时,徐某也未提出异议。

因此,在完成登记之前,离婚协议是不能作为异议依据的。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换、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正度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可以持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于财产分割进行确权,由此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这样的话在对抗的效力上将会增大,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要到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权益。

律师小贴示

法律不庇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怠于行使权力而仅以离婚协议来主张排除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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