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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先办理交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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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0762 发表于 2018-11-29 12:4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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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0762
2018-11-29 12:42:19 2840 0 看楼主
版权说明:再次感谢原作者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按照国家政策,目前实行房屋交易办理与不动产登记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二条规定:“交易, 包罗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所以抵押属于交易的一种。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办理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房屋交易与产权办理等行政职责继续由房产办理部门承担,且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办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要求:“强化抵押合同等备案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 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 要以在房地产办理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依据之一。
房产办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
综上所述,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均应先在房屋办理部门办理抵押交易备案。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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