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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梳理员工关系网,到底是否侵犯隐私?法律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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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立方 发表于 2019-3-22 07:5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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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立方
2019-3-22 07:56:09 8487 0 看楼主
日前,有网友爆料京东公司基于办理需要,要求梳理员工间亲属及同学关系,员工限期提交相关信息,如果未按实际情况提报,将视为违反公司诚信原则。此消息一出,瞬间在网上引发讨论。随后,微博@京东发言人回应,这是京东日常办理举措,但仍未平息热议。



网友爆料截图

红星新闻查询发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具体 “基本情况”包含哪些内容,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或特别规定,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红星新闻经检索后发现,江苏、山东、安徽、福建、上海、北京等省市曾出台过与此相关地方法规,“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罗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就业现状、竞业限制、文化本质等内容。



微博@京东发言人 回应截图

究竟京东到底有无权利收集员工直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及小学开始的同学关系?红星新闻特此采访了多位法律学者,看看他们如何解读这一法律问题。

不雅观点一 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 呼吁劳动监察全总介入

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学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告诉红星新闻,京东此举属于过度收集员工个人信息,也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由于《劳动法》制定年限较久,傍边针对职工个人隐私没有太多规定,但按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典(草案)》中已有独立的人格权编,综合来看,京东行为涉嫌侵犯了职工的个人隐私权。因为收集的信息包罗员工亲属、伴侣、同学关系,这已经远远超出正常劳动之中需要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果只是在一些关键岗位上,比如财务部门负责人、掌握招投标信息的销售、采购等关键敏感岗位,要求提供相关员工在同一公司任职的配偶、子女等关系,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无不同地要求全体员工都梳理提交关系信息,这就不合理。”孟强说。

孟强认为,一个优秀的、负责任的公司应当给员工营造安全、舒心的工作环境,不能以公司便利办理为由来侵犯员工的权益。如果员工不提供这些信息,公司也无权解雇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因为不提供这些信息,不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如果京东在公司员工制度中作此规定,孟强认为这种规定也存在问题,员工可以集体要求或通过内部工会进行谈判,要求修改类似条款,帮手员工说出他们想说而不敢说的话;或者将来诉至法庭时,以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

“我呼吁相关劳动监察部门、全国总工会介入,京东算是互联网领域的大企业,如果它对劳动者的庇护都停留在这样的认知层面,那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利的。”孟强对红星新闻说。

京东此前回应表示,此举“旨在建立一个人际关系简单透明、晋升更加公平的职场环境”,但孟强认为,达到此目的更好的方法是从规范岗位职责和相关工作流程入手,在公司内部实现法治化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权力的制衡和约束,不寄希望于某一两个人。其次,可以通过完善招聘过程,做到招聘的人符合岗位要求。“古话都说‘举贤不避亲’,只要确保找对人、有胜任能力,即便是亲戚也不妨。如果确实担心裙带利益关系会影响职权,可在财务、采购等敏感岗位上,明确规定夫妻、子女、父母等在同一个公司工作的需要申报,只对特定人群、特定范围做出特殊规定”。

不雅观点二 企业知情权与员工隐私权之间存在边界

知名法律博主、法律从业者郭小明认为,京东这种梳理员工亲属同学关系的办理方式,初衷是实现企业的知情权,但却与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公民个人隐私权相冲突。“要求员工提供亲属同学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一点虽然没有在《劳动法》中有禁止性规定,但违反了《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郭小明进一步解释说,企业在招聘员工过程中,为了便于办理和实现企业利益,对员工的一些个人情况享有知情权,比如员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这些是企业招聘一个员工需要掌握的基本信息,从而对员工是否符合岗位需求、能否胜任岗位职责有一个预判。但企业的知情权与员工的隐私权之间存在边界,比如员工的家庭成员情况、情侣订婚关系、自小学起的同学等信息,这些就属于个人隐私信息。

有网友担心,没有按照京东要求做的员工是否会被处罚或者开除。对此,郭小明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京东认为员工未按时提交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而对员工进行处罚或开除,那么员工可以通过证明京东此举属于侵犯隐私权,是不合法的,就能阻却公司处罚或开除。当企业违法解除合同时,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雅观点三 是否合理主要看是否与劳动者履职有关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郑文睿表示,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职工了解情况,但必然要限定是与劳动者及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京东要求提供的信息,是直接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话,那么劳动者仍有说明义务。“一般情况下,提供亲属及同学关系与履行职务职责没有必然关系,但也要区分情况看待,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领导层或同部门之间需要任职回避”。

郑文睿认为,“法律条文上,对于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规定,本身不够清晰,使用了‘直接相关’这样的较为模糊的表述,理解起来较为困难。对于用人单位向员工了解情况的办理权限边界也不是很清晰,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很难达成共识。” 公司收集信息的行为是否合理,主要是从一般人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它到底是不是与这个劳动者履职有关联。原则上来讲,用人单位有相关的用人自主权,可以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办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不雅观点四 更应关注后续的滥用行为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劳动者的隐私。在他看来,法律上的隐私应该是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无直接关系同时又直接攸关人的名誉或人格尊严的一类个人信息,它包罗但不限于与性有关的个人信息,情感经历、性取向、不为人知的重大生理疾病缺陷等,与“个人领域”“个人空间”“私生活奥秘”“个人信息”等含义不同。

那么京东是否有权利在员工入职后要求提供亲属及同学信息?“我个人认为这些不属于法律上隐私的范围,在入职前或入职后提供这些信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企业拥有知情权和办理权,企业知道这些信息后也不会对职工造成伤害,只要后续没有滥用信息行为的发生,不构成所谓的侵犯隐私权。”刘德良表示。

“在求职求学的过程和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中,存在需要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提供亲属等信息并不会对个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必然是后续的滥用行为,所以立法其实更应当关注后续的滥用行为,如何有效防治滥用,才是未来努力的标的目的,而不是用所谓的不确定概念来评价该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陈柳行

编纂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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