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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9日中午,建筑工地上的所有工人都在午休时间,食堂保管人李某打算进食后上厕所。谁知道当李某刚从工作棚走出时,发现有人在偷电缆,不由得大喊:“你在做什么?”看到情况不好,张某放下了犯罪工具逃跑了。倪某遂大声喊道:“来人啊,有一个小偷!”倪某的同事秦某和尤某听到声音,三人向张某逃脱的方向追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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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施工现场的草太密,张某不见了。当倪某三个人再次见到张某时,张某已经站在河里了,河还没到他的膝盖。倪某三个人担心张某溺水一再要求他上岸。张某没有理会,倪某立即报警。在警察到达之前,尽管有倪某和其他人的劝阻,张某游到河里深处,最终淹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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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张某的家人认为,张某被追赶而被迫跳入河中,后者没有及时对跳下河的张某采取救助措施,最终溺水而亡。要求倪某三个人为张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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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判,法院裁定,当倪某在事故现场看到张某在工作现场偷电缆时,张某立即逃跑,倪某三个人没有错。张某跃入河后,三个人要求他上岸,立即选择报警。到目前为止,它们三个的行为都没有超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张某跳进河里后,三个人都不知道张某的游泳能力不足,而且三个人由于水质差也不敢去河里抢救。因此,他们三个没有错。最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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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从整体上看待此案件,则无论追捕小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何。人为分割了盗窃在先、失主正当防卫在后的过程,结果是“偷窃,追逐”,被分成两部分。而且,当被盗的“情节很小”时,“追逐”的责任反而越来越大,那么怎么抚慰真正的受害者的伤痛?您对此事有何看法?欢迎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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