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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邳州法院召开深入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中国网、市场信息报、邳州信息网、邳州融媒体中心等7家媒体应邀参加。
发布会上,邳州法院法庭指导办主任王国权首先向媒体通报了邳州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涉企保全、企业信用修复采取的创新举措和特色做法。随后,该院营商办负责人刘广福发布了3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邳州法院以“暖企”行动为牵引,以“助企”、“惠企”行动为支撑,自觉强化责任担当,重点以规范涉企财产保全,加强重点案件监管,主动靠前服务企业等方面为切入口,通过依法对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降低申请人不必要的保全成本;对守法诚信的企业被执行人,尽量减少企业基本账户的查控;对涉及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通道,压缩审限;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摸排企业经营面临的法律问题,运用案例资源指导企业防风险补短板;向企业强化法治宣传和以案释法,发送司法建议等措施有力有序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
会后,刘广福接受了媒体采访,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下一步,邳州法院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服务大局的“头等大事”,通过积极加强府院联动,优化质效指标、增强服务实效,进一步规范保全审查工作,杜绝过度保全现象,对重点案件加大监管力度,更好的助力企业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全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原告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被告的基本户。虽然标的仅有190余万元,但该公司正处于扩大生产融资阶段,基本账户被冻结,导致金融机构不予发放高达数千万的贷款,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原告遂向我院申请提供其他财产替代对其基本账户的冻结。在了解到企业面临的困局后,主审法官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在被告已提供其他银行账户予以担保的情况下,及时裁定变更保全措施,以其他相应财产代替基本账户的冻结,该公司因此获得授信,成功融资,并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 典型意义:本案中,邳州法院灵活采取保全措施,不仅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涉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更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司法服务经济发展能力,为地方带来了更高的经济价值,以高质量服务护航高质量发展。该公司也表示通过邳州法院的惠企做法,对邳州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满信心,并准备在邳州追加投资,扩建厂区,并在相关工作会议上点赞法院。 ]案例二 基本案情: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保全被告5600万元财产。我院从对企业生产经营生活影响较小的角度出发,裁定查封了被告名下231套房产,后被告提出解除部分查封的保全异议。因关涉企业生存和上百位业主切身权益,承办人当日即赶赴被查封房产现场,与业主代表沟通、缓解对抗矛盾,了解企业经营困境。经法官会议讨论,并向房产部门咨询,综合备案价、市场行情等因素,在保证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基础上,对保全申请的合理性仔细审查,解除其中98套房产的查封,促使企业资源有效盘活。后原告再次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5600万元,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已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执行到位,不应再次对其账户进行冻结,遂依法驳回其申请。 典型意义:该案妥善办理及时遏制涉企案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肆意保全”行为,立足于财产保全制度立法目的,做到原告胜诉权益实现和被告合法权益保护“两不误”。强化对保全合理性审查,有效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和经济负担。及时有效处置有助于缓解群体矛盾,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98套房产的解封,避免了因部分楼盘未及时交付可能引起的群体纠纷,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质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同时促进企业盘活资金,推进工程建设,优化地区营商环境。 案例三 基本案情:邳州某化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该企业因资金紧张陷入停工状态,工人要求发放工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过多次查控和走访,发现该企业厂房、设备等资产因外债已全部抵押,其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工人们表示能够体谅企业当前面临的状况,希望企业恢复运营,现在要求支付拖欠的费用也是迫不得已。同时,因无力支付工资导致留下的信用“污点”,让该企业在贷款、投资以及享受政府政策扶持和补贴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这让企业恢复经营变得更加困难。面对这一系列错综复杂的难题,考虑到简单地‘一执了之’不是目的,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才是关键。经过法院多番组织协商,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对该企业启动信用修复,及时解除其失信信息,同时协助企业通过政府担保平台获得贷款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机。目前,该企业已正常生产运营,工人工资也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该案中,邳州法院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中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为指引,树立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盘活企业资源的工作思路,通过对企业信用进行修复,激活失信企业“造血再生”。既是立足司法职能重振失信企业发展生机的有力举措,也是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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